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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LEX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r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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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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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3321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NIFLEX TECHNOLOGY INC.
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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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目 錄
壹﹑會議議程 …………………………………………………………………….…………………1 貳、討論事項 …………………………………………………………………….…………………2 参、臨時動議 …………………………………………………………………….…………………2 肆、散會 …………………………………………………………………….………………………2 伍、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3 陸、附錄 一﹑公司章程 ( 修正前 )..………………………………………………………………………4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8 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12
壹、會議議程
召集方式:實體股東會
-
時 間:一一五年二月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
地 點:台中市大甲區青年路123號(本公司會議室) -
主 席:曾子章 董事長 -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討論事項 -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 1 -
貳、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為配合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詳如附件一 (請參閱本手冊第3頁)。 -
決 議: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 2 -
附件一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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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事項或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事項或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配合公司營運需要。 |
|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次~第二十二次: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日。 |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次~第二十二次: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
第二十五次修正。 |
- 3 -
日期 :114/5/22
附錄一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 修正前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UNIFLEX TECHNOLOGY INC. 。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3.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CA04010
表面處理業。 -
CA03010
熱處理業。 -
CA01050
鋼材二次加工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
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中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核准得在國內外
設立分公司。
第三條之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對外背書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辦理。
第四條:
刪除。
第二章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拾伍億元,分為肆億伍千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 其中貳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未發行部份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之 ; 每股之發行價格,由董事會依公司法或證券相關 法令定之。
第五條之一:
若以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是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發行。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得免印製股票,並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
證券。
- 4 -
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
第七條之一: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公開發行之後,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悉按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
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規定辦理,其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依法令規定。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
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委託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悉依主管機關
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十條之一: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第二 ○ 八 條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
力與投票表決同。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前
項議事錄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置董事七至十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中選任,連選得連任。董事人數由董事會議定之。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
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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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第十三條之二:
刪除。
第十三條之三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
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
急事項或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為原則。但因特殊事故未克出席,得由其他董事代理。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該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
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不論營業盈虧,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
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經理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設置執行長及總經理,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會計
第十八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 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 常會承認: ( 一 ) 營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報表 ( 三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十八條之一: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應提撥不高於 2% 為董事酬勞及 1%~20%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 1% ~20% 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 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為股東紅利,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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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公司因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 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於 股利總額之1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9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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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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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曾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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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1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故 爰依上市上櫃制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2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3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集會議補充資料,製作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 手冊集會意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 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 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 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 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 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 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 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 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未列入之理由。 -
第4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 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 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 -
第5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 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6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
- 8 -
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 以下稱股東 ) 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 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 以下稱股東 ) 簽到,或由出 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7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 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審 計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參與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8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 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9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 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 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10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 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 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 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 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 9 -
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
投票時間。
第11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12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
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
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13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
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
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
會開會前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
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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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14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15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 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 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16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 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 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17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 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18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 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19條 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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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6,113,769股。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6,889,101股。 -
二、截至115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115年1月12日)止,股東名簿記載之全體 董事持有股數如下:
股東持有人身分 |
姓名 |
持有股數 |
佔已發行股份% |
|---|---|---|---|
董 事 長 |
欣揚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曾子章 |
5,950,528 | 6.91 |
董 事 |
欣揚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鍾明峰 |
5,950,528 | 6.91 |
董 事 |
欣揚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郭政輝 |
5,950,528 | 6.91 |
董 事 |
曾山一 |
979,086 | 1.14 |
獨立董事 |
李松山 |
0 | 0.00 |
獨立董事 |
曾雯如 |
0 | 0.00 |
獨立董事 |
張淑如 |
0 | 0.00 |
總股數合計 |
6,929,614 | 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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