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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LEX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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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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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集方式:實體股東會

開會時間:一一 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開會地點:台中市大甲區青年路123號(本公司會議室)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周筱姿會計師、林冠宏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個體 查核報告及無保留意見合併查核報告,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及前項財務報表,已依法送請審計委員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 二、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一一三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表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 員查核完竣,請參閱下表,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一一三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待彌補虧損 (231,977,933)
減:本期稅後淨損 (208,482,311)
期末待彌補虧損 (440,460,244)

董事長:曾子章 經理人:曾山一 會計主管:蔡文程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發展需求,擬辦理減少資本額以銷除 累積虧損。

  • 二、減資金額:新台幣 440,460,240 元整。

  • 三、銷除股份:44,046,024 股。

  • 四、減資比率:45.33359185%,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 率銷除股份,即每仟股銷除 453.3359185 股 ( 即每一仟股換發 546.6640815 股),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減資換股股票 停止過戶日前 5 日起至停止過戶前 1 日,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計算至元為止(元 以下捨去),按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 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五、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531,137,690 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 發行股數為 53,113,769 股。

  • 六、本次減資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減資之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行政程序及訂定減資基 準日並辦理減資作業之相關事宜。

  • 七、本次減資之相關事宜,若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修正等事實需要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八、本公司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114 年 3 月 18 日證保法字第 1140000827 號函,將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99 年 5 月 21 日金管證發字第 0990028032 號函,就本公司本次減 資緣由、健全營運計畫書及落實執行之控管措施於股東會說明,並載 明於議事錄,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範,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詳如附件一。 決 議:

2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第十三屆董事新增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

  •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配合本公司經營策略及業務需求,擬依公司法第二0九條之規定,解

    • 除第十三屆董事新增之競業禁止限制行為,新增之競業行為,如下表:

鍾明峰董事

公司名稱 擔任職稱
昆山鼎鑫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
昆山鼎昌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昆山鼎盛鑫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法定代表人

郭政輝董事

公司名稱 擔任職稱
欣興同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董事/法定代表人

臨時動議

散會

3

附件一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
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及1%~20%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先予以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1%
~20%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
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
股東會報告。
第十八條之一: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
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及1%~20%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先予以彌補。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
股東會報告。
配合法令修
正。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
十日。
第一次~第二十一次: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
月十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
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
十日。
第一次~第二十一次: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
月十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四次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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