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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OMP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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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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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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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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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4
签署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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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在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7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18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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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00在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辛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股份数为61,652,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502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8,239,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0118%。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0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69,891,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5139%。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103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11,26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8503%。
贵公司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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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节余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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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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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经办律师:朱军辉

陈慧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