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UI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5, 2018
52115_rns_2018-06-05_eb5b7d37-be7f-4e33-9153-347a1ad895b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107/6/5 修訂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一 -
第 條 (法規依據) -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 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
一、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 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 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 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先適用當地法 令規定。 -
第 三 條 (定義)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 序所稱之淨值,係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 -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 四 條 (背書保證範圍) -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
一 -
( )
客票貼現融資。 -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 -
第 五 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
第 六 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2-5-1/2
107/6/5 修訂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二、本公司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單一企業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或被提供保證之單一企業之實 收資本額孰低者為限。 -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四、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或保證之金額,以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或被提供保證之單一企業之實 收資本額孰低者為限。 -
五、本公司對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保證額度不受前條限制,額度另 行計算。 -
六、被背書保證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前- -
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 合計數為之。 -
第 七 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核決權限 -
一 -
(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為 配合時效需要,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內者,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依本作業程序有關規定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董 事會追認。但重大之背書保證,應提報董事會決議。 -
(
二)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 項,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 -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 公司間,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會紀錄。 -
二、辦理背書保證時,申請公司應檢送該公司最近期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財務報表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財務部門應分析背書保證之必 要性及合理性,並對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信用狀況及對 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評估背書保 證之風險,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 -
對於徵信資料及評估後,擬同意備書保證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 徵信報告及審核意見,逐級呈報董事會核准,並依據董事會決議 辦理之。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建立備查簿,登載背書保證相關重要事項。 -
四、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 改善。 -
第 八 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章,該印鑑章應由專責人員保管,並依公司規定之用印程序,始 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
二、對國外公司為背書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或其他被授權人簽署。 -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國外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或
2-5-2/2
107/6/5 修訂
提供保證者,則依該子公司董事會授權之人負責簽署。
第九條(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分背書保證 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 -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 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 行必要查核程序。 -
第 十 條 (內部稽核)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 -
第十一條 (罰則)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 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同意,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各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應充份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所訂定之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第一次修定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 -
第二次修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
第三次修訂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第四次修訂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第五次修訂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
第六次修訂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 第七次修訂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八次修訂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九次修訂民國一○七年六月五日。
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