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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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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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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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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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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具体负责人应当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名单》,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秘办。上述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知情人及其他知情人均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交董秘办。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 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将上述资 料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 司董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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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秘办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并审查通过后,报 董事长核准;
(三)董事长核准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 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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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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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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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 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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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 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订。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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