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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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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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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 会议的议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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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

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经办机构。董

  • 秘办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董秘办的工作事务。

  •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行使的职权;

  • (四)董事会授予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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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逐一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秘办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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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秘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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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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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 传真或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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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人员于重要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 日向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报告;

(二)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实时组织编写重要事项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将重要事项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 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董事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报告董事长 和全体董事、监事;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及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并形成决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1/3 以上董事或1/2 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对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定;

(六)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董事长自接到提议 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定提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建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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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开发项目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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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及股权投资达到2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 审批;2000 万元以下,但经理层认为重大的事项,仍须提交董事会 审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前款 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 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 到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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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 题,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时,应当由与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 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进行审议并表 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 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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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进行质询。如发现有违反决议的情况,可 要求和督促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董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公司章程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 上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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