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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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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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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
议;
(八)修改本章程;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四)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
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
的2/3 时;
-
(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年度报告;
(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单, 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 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 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和有权提 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 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 召开。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如有)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同时,采用网络方 式召开股东会的,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开发项目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及股权投资达到2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 审批;2000 万元以下,但经理层认为重大的事项,仍须提交董事会 审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前款 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 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 到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