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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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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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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 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管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情况;

(三)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管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管考评 程序: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向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管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监事及高管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的临时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工作组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试行,日后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