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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Sep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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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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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2 证券简称:凯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9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颁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 据此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告中列明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告中列明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