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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Nov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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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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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2 证券简称:凯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9 月12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同意开设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募集资金到账后及 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 议。公司已于2022 年11 月7 日签订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0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80,722,891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5.30 元,扣除各项 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2,995,167.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7,004,827.69 元。2022 年10 月28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 第2-000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国显科技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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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监管协议》。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用途 | 余额(人民币元)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蚌埠禹会支行 |
343006020013000311650 | 柔性玻璃(UTG) 二期项目 |
758,000,000.00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蚌埠 分行 |
18010078801200001714 | 深圳国显新型显 示研发生产基地 项目 |
292,000,000.00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营业部 |
637110339 | 偿还有息负债及 补充流动资金 |
437,999,995.34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
337100100100385929 | 接收凯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92 亿借款,并仅用 于深圳国显新型 显示研发生产基 地项目 |
0 |
| 合计 | 1,487,999,995.34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作为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蚌埠分行(作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作为乙方) 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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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6.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陶、葛伟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8.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9.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10.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11.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12.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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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3.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4.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7.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 方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作为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深圳国显新型显示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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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 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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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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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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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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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陶、葛伟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 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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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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