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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pr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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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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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方兴科技 证券代码:600552 公告编号:临 2013-009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2 号文核准,安徽方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 8 名特定投资 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553,191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88.5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34,042,083.5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65,957,904.91 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全 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 大信验字[2013]第 1-0002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 2013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蚌埠科苑支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中信银行蚌 埠工农路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蚌埠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2-097001040014849,截止 2013 年 3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或保本理财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的存单或保 本理财资金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徽商银行蚌埠华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282301021000429982,截止2013 年3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 168,299,968.5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或保本理财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的存单或保 本理财资金不得质押。
3、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蚌埠工农路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13110182600004384,截止 2013 年 3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纯超细氧化 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或保本理财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的存单或保 本理财资金不得质押。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锋、李波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5、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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