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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Apr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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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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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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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2006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796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 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凯盛 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5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4月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 大道800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的 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3人,代表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为297,854,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320%,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 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6,896,33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9.3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90人, 代表的股份数为20,957,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3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97,854,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320%,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9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0, 957,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8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4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 A股股东 | ||
| 非累计投票议案 | ||
| 1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 2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 3 | 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 |
√ |
| 4 |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
| 5 | 公司2024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 √ |
| 6 |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 |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 案提出。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会议议案1、2、3、4、5、6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无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4、6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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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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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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