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56812_rns_2021-04-20_ccd980fe-a67e-42eb-9b81-c770c39807a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85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 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 2401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1第00205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 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 800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的股 份数为223,928,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144%,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09,201,30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7.386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7人,代表的股份 数为14,726,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23,928,04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144%,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405,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184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1年4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 A股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 2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 3 | 2020年度财务决算 | √ |
| 4 |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
| 5 | 2020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 √ |
| 6 |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 |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7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
| 8 | 关于增补盛明泉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且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 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
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本次会议审议的1、2、3、4、5、
6、7、8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凯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一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经办律师: 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