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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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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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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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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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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 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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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8 第00154 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张文苑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18 年5 月11 日召开的凯盛科技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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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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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 年4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 年4 月2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2、2018 年4 月2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8 年5 月11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 于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 年5 月11 日14 点00 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 山大道800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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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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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5 月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5 月11 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的股 份数为200,902,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916%,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00,420,17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6.12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 人,代表的股 份数为482,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00,902,9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916%,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636,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8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8 年5 月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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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董事会工作报告
2 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年度财务决算
4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17 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6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 关于2018 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对
应股份并注销的议案
1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且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

  • 出。

  •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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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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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全部议案。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2、3、4、 5、6、7、10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会议 审议的第8、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第 4、7、8、9、10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上述第7、9 项议案涉 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中,议案7,关联股东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在审议时回避了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对相关涉及回避表决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议案9,关 联股东欧木兰、苏俊拱、梁诗豪、新余市昌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琦林、唐铸、欧 严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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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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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八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经办律师: 张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