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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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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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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科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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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 2015 第 00055 号
致: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汪大联、姜利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 1、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
-
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方兴科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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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
二、关于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因故缺 席,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其余董事共同推选董事 李龙主持本次会议;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160,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3%。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均为 2015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下列议案:
方兴科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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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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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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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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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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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 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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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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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15-2017 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第一、三、四、五、六项议案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第七项议案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第二项议案系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此之外,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
上述第七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安徽华光光电 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网络 投票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的 9:15-15:00。 投票结束后,公司单独统计了网络投票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合并统计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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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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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 O 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经办律师: 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