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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Dec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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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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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科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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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天衍禾证字第0014 号
致: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汪大联、姜利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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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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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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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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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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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科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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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 年12 月1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 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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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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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
二、关于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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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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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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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5052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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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均为2013 年12 月25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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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为公司现 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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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方兴科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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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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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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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项目建设周期调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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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 督,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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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情况,该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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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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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 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方兴科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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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大联 签名: 经办律师:汪大联 签名: 经办律师:姜利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