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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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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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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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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天衍禾证字第001 号
致: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汪大联、方华 子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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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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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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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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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意见。
方兴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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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 年4 月18 日、2013 年4 月26 日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先后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示 公告暨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有关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 2、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
二、关于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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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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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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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4776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7%。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均为2013 年5 月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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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为公司现 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方兴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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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下列议案:
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2 年年度财务决算》;
四、审议《公司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审议《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六、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 七、审议《关于为子公司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TFT-LCD 玻璃减薄生产线项 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至议案七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八系公司控股股东安徽 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 年4 月2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临时提案一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于2013 年4 月26 日公告了《关于增加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提示公告暨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除此 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和《网络投票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方兴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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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 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 年5 月9 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结束后,公司单独统计了网络投 票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方兴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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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一三年五月九日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大联 签名: 经办律师:汪大联 签名: 经办律师:方华子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