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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1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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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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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5]天律股字第 027 号
致: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汪大联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 1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3、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
-
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在公告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二○○四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2、200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 了《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 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的程序及审议的事项再次进行了公 告;
- 3、本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与公告的情况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
1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下同)共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572, 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66%。出席会议的所 有股东均为 2005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2,350 股;
-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 要》、审议《公司 2004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 2004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议案》共 9 项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网络 投票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至下午 3:00。投票结束后, 公司单独统计了网络投票对《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并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各项议案中,《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审 议《公司 2004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 200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关于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 作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均获 得通过。《关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议案》及其分项内容因未获得 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项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网络投票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五年五月十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 大 联 签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