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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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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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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01G20210331-2 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 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 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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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2021年8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9月3日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1年8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 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飞燕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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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313,36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31,903,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9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313,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5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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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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