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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Oct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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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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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 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提供财务资助;
-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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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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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或 第六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签署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发生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应制订详 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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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内 、 之间 、 以下 含本数; 超过 、 低 ” “ ” 于 、 不足 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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