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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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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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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3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推进化解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 简称"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支付协议。

一、支付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持票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付款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票据基本情况

1.2018 年 1 月 30 日,付款人开具了 1 张以付款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 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 , 付 款 人 开 具 了 2 张 以 付 款 人 为 承 兑 人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 号 ( 票 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 、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 张票据金额合 计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2.持票人主张,其已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向付款人开 户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被拒付应答。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

3.持票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人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成实业)偿还持票人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将本案移送拉萨 市公安局处理,故作出(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起诉;后持

票人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 22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驳回持票人上诉。目前与债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尚在刑事程序中。

(二)支付方案

1.付款人同意就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 号、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持票人 支付 7,000,000 元(大写:柒佰万元整)。

2.支付计划:付款人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向持票人足额支付 7,000,000 元,具体支 付计划为:

期数 期限 金额(元)
第一期 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二期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 2,000,000.00
第三期 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 3,000,000.00
合计 7,000,000.00

(三)陈述和保证

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持票人的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双方 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已经双 方各自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持票人确认其系本协议所涉债权的所有权人,在本协议签署前,持票人从未以任何 方式向付款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债权,从未以债权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 担;本协议签订后,持票人承诺不向第三方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债权或为债权设置权利 负担。

(3)持票人及付款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持票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 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

(4)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持票人承诺不再(包括通过诉讼等方式)就本协议 所述三张票据向付款人主张债权,且不再增加任何保全措施,否则付款人因参加诉讼、解除 保全措施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持票人承担。

(5)付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 700 万元后,本合同项下债务已全部履行结清完毕,持票人 应当在 5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且持票人承诺不再基于三张电子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 230965100040820180130****** 号 、 239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和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向付款人 主张任何权利。

(6)付款人如未按上述支付计划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立即 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金额(700 万元),持票人也可依法追究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付款人应 承担持票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三)生效

本协议自付款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支付协议,支付协议生效并履约完毕后将有助于减 轻公司债务负担,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 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