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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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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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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制度编号: 生效日期:

目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2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6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 第五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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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长为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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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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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5、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如实、完整记 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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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途径及方式。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保证向董事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相关信息,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妥善保管,监事会应 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事件情节确定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公司应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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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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