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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Jul 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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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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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 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3 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 时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4 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 下,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或由董事会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如遇到本规则第7 条规定情形需要召开董事会 会议时,会议主持人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5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 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6 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 次,在会议召开前10 天,由专人将会议通 知送达董事、监事,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 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开会前10日内,由专人将通知或传真送达 董事、监事。
第7 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董事 联名提议,或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提 议等情况下,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内容 包括会议时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等。 第8 条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 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9 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董事应以书面形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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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10 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运用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50%(含
50%)以上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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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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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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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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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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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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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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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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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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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 东的提案; 第11 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 施:
(一)决定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50%以下(不含50%)的投资 事项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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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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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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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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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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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第12 条 公司董事会就本规则第10 条第1 款和第11 条第1 款 有关投资事项进行决议时,须征求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 见。
第13 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 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14 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第15 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 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16 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 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 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17 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决 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 除责任。
第18 条 对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 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 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19 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 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20 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21 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 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计入表决通过所需的法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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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被公司章 程视为不能履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 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董事如果 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22 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班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落实并就实施 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 向董事长汇报。
第23 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 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24 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25 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26 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 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董事姓名、委托 代理人姓名、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意见)等。 第27 条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附则 第28 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9 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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