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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Annual Report 2021
Sep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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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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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 第181 号)相关问题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报的 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81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的独立董事,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或仲 裁案件,其中你公司对〔2018〕川0113 民初2099 号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2018〕浙0103 民初4168 号案件(涉案金额2,512.27 万元)、〔2018〕渝0103 民初30492 号案件(涉案金额1,052.6 万元) 和〔2019〕川0112 民初6523 号案件(涉案金额200 万元)计提了预 计负债,对其他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与此同时,年报“关联债权债 务往来”显示,截止2020 年年末,你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 投资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736.55 万元;年报“重大担 保”显示你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
关于你公司为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 保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 年2 月22 日判决你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其后你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于2019 年7 月17 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你公司提出再审,2020 年5 月21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586 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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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你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如担保、借款等)、案件 进展、涉及金额、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如有)、有关会计 处理,并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说明;
(2)补充披露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进展情况及有关专 项说明,详细说明你公司上述资金占用尚未清偿完毕的原因、你公司 采取的追偿措施(如有);
(3)结合你公司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类型(如担保、借款等)、 涉案资金的流向、涉案资金的使用方等相关信息以及你公司截至目前 的自查情况,逐项说明未将相关诉讼或仲裁案件认定为资金占用或违 规担保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合理合规形;
(4)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为解决有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已采取 和拟采取的措施,说明相关措施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如适用);
(5)说明为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 证执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履行审议程序与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如 否,说明在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你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 你公司对上述提供担保事项是否应认定为违规担保,你公司关于不存 在违规担保的披露是否准确。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独 立董事就上述问题(2)(3)(4)(5)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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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律师就上述问题(3)(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 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于2017 年8 月28 日、2018 年 2 月9 日从上市公司账户划转480 万元、500 万元;天易隆兴时任法 人、执行董事王承波于2017 年8 月以上市公司名义与吴小蓉签《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80 万元,该笔资金转入天易隆兴账户。上 述资金划转及借款金额共计3,960 万元,构成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在归还占用资金1330 万元以及公司 根据天易隆兴2019 年提供的资金往来说明等资料进行冲抵账务处理 后,天易隆兴占用公司资金的余额为736.55 万元。
公司已就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追偿,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归还占用资金736.55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本案已于2021 年5 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已提起上诉。
对上述问题(3)的核查意见: 目前公司所涉担保类案件除(2018) 川0113 民初2099 号案件公司败诉,(2020)川0107 民初3251 号案 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外,其余案件已由原告撤诉、经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或起诉,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就(2018)川0113 民初 2099 号和(2020)川0107 民初3251 号案件,西藏发展未召开过董 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且案件所涉案票据质押可能属于原控股股东相 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鉴于已经有部分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已经 被法院驳回起诉,因此,由于相关人员疑似从事刑事犯罪形成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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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当由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并确定犯罪主体,公司不应被 认定为违规担保方。结合西藏发展所涉诉讼案情及进展情况,除已披 露的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所占用的资金外,未发现有证据表明其他案 件所涉资金系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对上述问题(4)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就资金占用事项向天易隆 兴提起诉讼。经了解,公司表示若通过诉讼手段最终无法化解目前存 在的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盛邦”)考虑采取代偿的方式进行解决。未见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 况。
对上述问题(5)的核查意见: 上述所涉事项公司并不知情,未 召开过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且所涉案票据案件可能属于原控股股 东相关人员的刑事犯罪范围,公司不应认定为违规担保方,公司未将 该案件作为违规担保进行信息披露。
2.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 年其他收益1,494.48 万元,其中债务 重组产生收益1,482.15 万元;营业外收入4,258.48 万元,其中根据 诉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4,243.73 万元;营业外支出1,597.79 万元,其中诉讼预计损失1,380.45 万元,主要为被诉案件计提的利 息支出。
请你公司:
(1)说明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债务形成的原因及金 额、债务重组的过程及时间等,债权人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债权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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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你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或资 金往来,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债务重组收益是否符合计入当期损 益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提供 债务重组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文件;
(2)列表说明你公司转回负债涉及的诉讼事项、转回负债以及 前期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与其对应的诉讼阶段及判决情况,并说明 与公司对其他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向是否一致,是否存在 利用负债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形;
(3)说明利息支出涉及的具体诉讼案件、计提利息的依据及其 充分性,并逐项说明其他涉及借款或利息的诉讼案件未计提利息的依 据及合理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独 立董事就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0 年12 月,公司就(2018) 川民初1985 号、(2018)渝0103 民初30492 号、(2020)渝05 民初 1325 号案件,分别与对应原告吴小蓉、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方芳达成了债务和解。
序号 案号 债权人 债务形成原因及金额 债务和解的过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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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川民初 1985号 案件 |
吴小蓉 | 债权人吴小蓉与西藏发展于2017 年8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 约定吴小蓉向西藏发展出借人民 币29,800,000元整,利息为月利 率3%,期限自2017年8月11 日至2017年11月10日,共计 3个月。截至2019年12月31日, 本案涉案累计本息合计3616.39 万 元;本次和解后,债务金额为2,980 万元。 |
西藏发展为推进化解历 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 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 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 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约定2021 年8 月底前分 期支付2980万元。 |
|---|---|---|---|---|
| 2 | (2018)渝0103 民初30492号 案件 |
重庆海尔 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
重庆海尔小贷与西藏发展、永成实 业签订《公司额度借款合同》,合 同约定原告重庆海尔小贷向被告 西藏发展、永成实业提供1500万 元的经营性贷款(借款额度的有效 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1 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9 日止;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7 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 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2%。已归还部分本金,尚欠借款 本金9,754,345.23元。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本案已预计负债 1,335.59 万元;本案和解后,债务 金额为487.72万元。 |
西藏发展为推进化解历 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 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 12月24日与重庆海尔 小贷签署了《执行和解协 议》(约定2021 年6 月 底前分期支付海尔小贷 487.72万元)并至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了 对应执行和解笔录。 |
| 3 | (2020)渝05 民初1325号 案件 |
方芳 | 西藏发展与方芳于2017年11月 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 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 万元用于经 营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 |
西藏发展为推进化解历 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 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 12月31日与方芳签署 了《债务和解协议》,约 定2021年12月底前分期 支付1350 万元。法院作 出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 议予以确认。 |
经核查,未发现上述债权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西藏
盛邦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未发 现上述债权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及其关联方之 间存在其他协议、约定或资金往来。
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与债权方对债务金额进行确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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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负债金额与原合理估计计入预计负债的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第一大客户为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盛业”),2020 年向该客户的销售总额达27,504.55 万元,占你公司2020 年销售总额的67.96%。公开信息显示,西藏盛 业成立于2020 年5 月27 日,注册资本100 万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为自然人。
第二大客户为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特色饮品公司”),销售总额达8,949.56 万元,占你公司2020 年销 售总额的22.11%。公开信息显示,特色饮品公司成立于2019 年8 月 14 日,为你公司2019 年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达7,802.92 万元, 占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的24.55%。
请你公司:
(1)说明西藏盛业、特色饮品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进一步核查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其他关系或安排;
(2)分季度列示你公司向西藏盛业、特色饮品公司的销售金额, 并结合西藏盛业、特色饮品公司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其产品销售情 况、你公司产品退货政策及期后退货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压货销 售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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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前五大客户其他主体的名称及对应销售金额,列示你 公司近三年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种类、数量及平均销售价格, 结合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价格水平,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对西藏盛业、 特色饮品公司的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4)说明你公司2020 年销售集中度较高以及持续上升的原因及 合理性,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如是,请及时披 露风险提示。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对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盛业”)、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色饮品公司”)是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的 经销商。除经销关系外,未发现上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或导致利 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 西藏盛业、特色饮品公司的主营 业务均包括啤酒、矿泉水、天然饮用水销售等,符合公司销售政策。 2020 年,公司向西藏盛业的销售额为27,504.55 万元、向青稞特色 饮品公司的销售额为8,949.56 万元。公司对客户执行严格统一的销 售退货政策,2020 年发生的少量退货属于正常退货范围。公司与上 述主体的销售合作处于正常状态,未出现销售积压、异常退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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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通过压货销售和期后退货来调节利润的情形。
对上述问题(3)的核查意见: 经比较拉萨啤酒对特色饮品公司、 西藏盛业与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除 销售给特色饮品公司的普啤628ML*12 因渠道整合、促销活动等原因 较其他经销商略低外,其他产品的年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公司对西藏盛业、特色饮品公司销售啤酒的价格公允。
对上述问题(4)的核查意见: 经了解,公司2020 年度销售集中 度较高的原因是公司为优化经销商结构,完善销售内控管理,将分散 的个体经销商整合为总经销商及下一级经销商的模式,并不构成对单 个客户的重大依赖。
4.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 年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 采购总额的比例为81.72%,其中,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地绿饮”)为第一大供应商,占2020 年采购总额比例 为52%;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 为第二大供应商,占2020 年采购总额比例为21.43%。此外,按预付 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中,福地包装涉及的金额为7,017.33 万 元,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为70%。
请你公司:
(1)说明天地绿饮、福地包装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 步核查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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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或安排;
(2)说明公司向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的时间,结合近三年你公 司与福地包装之间的交易金额、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安排及实际供货 情况,说明你公司向福地包装支付大额预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你公司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你公司是否存在对个别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如是,请及 时披露风险提示;
(4)说明你公司近三年主要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 请结合你公司业务转型、产品变更等情况(如有)说明变化原因、趋 势及其合理性。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对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持有西藏 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9.5475% 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福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地绿饮”)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存在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 经了解,公司2020 年向福地包装 大额支付预付款的主要原因为保证疫情期间正常生产、及时满足市场 需求,通过预付货款以稳定采购价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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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基于2020 年疫情的影响及西藏地区的特殊性的考虑,公司向 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具有合理性。
对上述问题(3)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0 年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 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81.72%,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 公司存在个别供应商比较集中的情况,主要为西藏地区地域原因,西 藏地区供应商比较少,且公司对供应商商品品质、运输能力以及稳定 供货等方面有相应要求,公司个别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有存在合理性。
对上述问题(4)的核查意见: 公司近三年主要供应商发生较大 变化,主要原因为考虑西藏地区的地理区位特点及疫情影响,公司进 行了主动调整,选择较有优势的供应商集中采购合作,供应商呈现集 中度上升的变化趋势,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助于解决稳定供货、降低 价格波动风险,公司采购政策的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
5.你公司2020 年6 月17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 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20 年4 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 审计程序中发现拉萨啤酒于2020 年1 月1 日支付给西藏福地天然饮 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2.55 亿元,2019 年末其他 应收款项下应收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与 借款及票据有关的应收款项328.35 万元。你公司两次向拉萨啤酒发 函,责成其就该事项出具包括商业事由、还款保障措施、截至回复日 的资金占用余额等情况在内的专项情况说明。拉萨啤酒函复主要内容 为:青稞啤酒系长期在藏经营企业,为响应政府发展西藏特色产业的 号召,该公司及合作伙伴投资并致力于西藏特色饮品产业供应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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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已取得一定成效,并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一定贡献,在发展过 程中有短期资金需求,鉴于拉萨啤酒和其长期合作关系,2019 年4 月,拉萨啤酒和青稞啤酒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 2.55 亿元,年息2.35%。2020 年1 月,拉萨啤酒受青稞啤酒委托, 支付给福地饮品2.55 亿元。公司及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等相关方已 就上述款项的还款方式、担保和保障措施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 初步共识,并将持续积极推动该事项的最终解决。
年报显示,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中青稞啤 酒期末余额26,435.92 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36.27%,计提坏账准备1,321.80 万元;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期末余额为10,232.26 万元,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14.04%,计提坏账准备 511.61 万元。公开信息显示,福地产业、福地包装的法定代表人相 同,福地产业、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存在相同人员任监事。
请你公司:
(1)说明福地饮品、福地产业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与你 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并结合人员任 职情况,说明福地饮品、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青稞啤酒是否属于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
- (2)说明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签订借款协议是否构成对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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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你公司执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你公司是否履行审议程序与临时 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能否决定 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公司认定控制拉萨啤酒、将其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的理由是否充分;
(3)说明上述借款的用途,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等相关方就上 述款项约定的归还方式、担保和保障措施,以及目前的进展情况,相 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说明拉萨啤酒和青稞啤酒“长期合作”的具体含义,列示 近五年公司与青稞啤酒之间的交易或资金往来,说明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青稞啤酒款项的形成原因,结合青稞啤 酒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说明其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相 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对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 未发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或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从股权结构和人员任职等情况看,福地饮品、福地产业、福地包 装的监事均为王浩;福地产业、福地包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单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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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业控股福地包装;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均为 原牧;西藏励德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投资福地饮品和福地包装。 根据目前公开查询的信息,福地饮品、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存在关联 关系,但无法确定福地饮品、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青稞啤酒是否属 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拉萨啤酒与青稞啤酒于 2019 年4 月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 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55 亿元的借款。经核实,青稞啤酒长 期在西藏投资经营,2017 年至2019 年向公司供应国产麦芽、澳麦麦 芽、纸箱等原辅材料;青稞啤酒的全资子公司西藏青稞特色饮品销售 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主要销售商之一。鉴于拉萨啤酒与上述企业 2017 年至2019 年期间存在采购、销售等合作关系,该项借款与拉啤 的业务经营相关且在当时有其商业合理性。该借款协议签订时上市公 司未收到有关材料,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对拉萨啤酒各持股50.00%。根据《拉 萨啤酒章程》,董事会决定拉萨啤酒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5 名成员 中,本公司委派3 名,嘉士伯委派2 名,拉萨啤酒董事长由公司委派。 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公司有权决定拉 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相关规定, 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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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问题(3)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借款系拉萨啤酒提供的短 期资金周转借款。该借款到期后,对方未及时归还。公司与拉萨啤酒 就上述问题已与青稞啤酒等相关方就还款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进 行了多次沟通,已就后续还款事项达成共识,以代销矿泉水的方式冲 抵欠款。同时,公司保留催收的权利。上述安排有利于促进青稞啤酒 欠款的偿还,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上述问题(4)的核查意见: 经向公司了解,拉萨啤酒与青稞啤 酒均为在藏经营企业,双方响应政府发展西藏特色饮品产业的号召, 作为合作伙伴通过资源优势互补合力发展西藏特色饮品产业,建立了 长期合作,青稞啤酒曾作为供应商,向拉萨啤酒提供麦芽、纸箱等材 料。根据青稞啤酒偿债能力指标,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2020 年, 公司与青稞啤酒初步达成还款共识,可以合理预计能够确保资金的可 回收性,故公司按对其应收账款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国强、张志明、方毅 2021 年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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