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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 Rite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l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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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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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 104 06 15 日股東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並加強本公司建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
制度,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式規定辦理。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訂定本處理程序。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 如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 。 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期租貨契約及長期進 ( ) 貨合約。

第四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在本公司所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之種類,以下列為主:

現貨
種類
遠期契約[1] [2] 金融交換[3]
遠期外匯契約 外匯選擇權 1.貨幣交換
2.利率貨幣交換
遠期利率契約 利率選擇權 1.利率交換
2.利率貨幣交換
股價(指數) 股價(指數)
期貨及遠期契約
股價(指數)
選擇權
Equity Swap

如欲從事上述種類以外之操作,應專案呈董事長,方可進行。 註 1 遠期契約:

預購 ( 預售 ) 標的商品,並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之契約。

  • 2 選擇權:

  • 選擇權的買方有權在某一特定到期日,以履約價格向賣方買入 (call) 或賣出 (put) 標的商品約定的數量,賣方有義務按履約價格履 行交割。

  • 3 金融交換:

  • 金融交換係指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不同金融商品之交換,其基本型 態為不同幣別間之貨幣交換,及同一幣別不同利率基礎之利率交 換。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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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 ( ) 以從事非交易目的為主 ( 以下簡稱避險性交易 )

    • 主要係規避本公司已持有資產或負債之風險及預期交易之風險,以防 止或降低本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所暴露風險部位可能造成對公司之損 害。
  • ( ) 以從事交易目的為輔:

在適當時機下,若為了謀求正常營運以外之財務操作利潤,亦得輔以
交易性操作,以賺取商品交易之差價。
  • ( ) 從事商業性之避險操作時,應先求整體內部部位之沖抵軋平,以淨部 位進行避險,降低外匯風險及操作成本。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性操作時,應依照本公司事先設定之風險承擔額 度,並依照所設立之最大損失限額予以控管。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操作前,必須清楚界定其交易型態,是為避險性或 追求投資收益之交易性操作,以作為會計入帳之基礎。此外,交易對 象也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大銀行,以避免產生信用 風險。

  • ( ) 因客觀環境變動,得變更衍生性商品交易目的,由非以交易為目的變 更為以交易為目的,或由以交易為目的變更為非以交易為目的。

  • 三、權責劃分:

為配合交易作業之進行,各有關部門應負責執行其相關工作:

操作小組 1.判斷市場趨勢、衡量風險。
2.擬定外匯操作策略。
3.控管與確認外匯部位。
4.執行外匯交易之操作。
5.提供外匯部位執行操作報告。
6.定期評估外匯交易之績效。
操作與確認不得
由同一人兼任。
財務單位 1.資金調度。
2.負責交割作業。
3.監督外匯交易操作結果。
會計單位 帳務處理及公告申報。
稽核單位 1.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作業。
2.稽核報告之申報。
3.如有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
知監察人。
操作小組之成員由總經理指定。
四、績效評估:
  • ( ) 會計單位應按時提供各類商品未到期之交易明細及評價資料。

  • ( ) 操作小組應根據會計單位所提供之資料,定期對其所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持有之部位進行績效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 ( ) 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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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總額及停損點設定:

( ) 契約總額

操作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分散風險為原則,將資金作有效之分配及必
要之風險管理,擬對交易總額之限制規定如下:
  1. 避險性操作之契約額度以其累結餘不超過風險部位之 100% 為限。 ( 在此所謂風險部位係指外幣資產、負債及未來六個月期間內,因 業務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項互抵後之淨部位 )

  2. 交易性操作之契約額度,其風險性未交割餘額不超過美金參仟萬 元或歐元參仟萬元為限 ( 若部位幣別為歐元 / 美金則為歐元參仟萬 。

元,其餘幣別部位則為美金參仟萬元 )

  • ( ) 停損點設定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訂定如下:
  1. 避險性操作:

  2. 避險性操作主要係規避本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所暴露之風險部位, 所面對之風險已在事前評估控制中。惟若整體避險部位之損失若 超過本公司風險部位之 70% 時,應立即通知相關管理階層商議因 應之道,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先行處置再呈報董事會核定之。

  3. 交易性操作:

  4. 操作小組於授權額度內進行交易性操作,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 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 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損失上限。

  5. 其全部契約損失金額若超過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時,應立即通知 相關管理階層商議因應之道。

第五條:作業程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操作須依本公司核決權限額度辦理之,並以上核決
權限額度修正授權董事長核准之。
二、執行單位:
由於衍生性商品本身之複雜性與專業性,故由操作小組及財務處負責交
易之執行含操作、確認及交割。
三、作業程序: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應依下列程式辦理。
  • ( ) 財務部操作小組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前,若屬避險性交易,應先根 據其每週彙編呈報之週報表,瞭解公司目前暴露在外之淨風險部 位,並確認下列事項:

  • 目前風險部位之標的。

  • 風險部位之需求額-先行將上述風險部位之內部部位沖抵軋平, 茲以計算淨部位之金額。

  • 統計已承作之避險部位,計算目前暴露在外之風險部位,以提供 財務主管擬定交易之經營策略。

  • ( ) 若屬非避險性交易,則應對該產品之交易條件、契約內容、潛在風 險、停損方式及市場流動性充分瞭解後,方得進行交易。

  • ( ) 操作小組應指定交易員,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公司與往來銀行間之下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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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 ( ) 交易成交後,應由交易員填寫申請單及相關憑單依權限予以呈核後, 轉外匯管理員及會計單位入帳。

  • ( ) 外匯管理員應依此內部之交易申請單,將每日交易彙編成日報表呈 核;並針對各往來銀行之規定製作銀行外匯交易確認文件,及填寫 用印申請書,呈權責主管核可後用印。

( ) 外匯管理員與往來銀行確認交易內容取得確認書後,應連同申請單序 號歸檔備查。

  • ( ) 契約到期交割時,外匯管理員應提出原申請單及相關單據,轉財務單 位向銀行辦理交割作業。並將該相關單據及資金調撥傳票或繳款 單,轉會計單位入帳。

( ) 交割作業完成後,外匯管理員應依交割記錄予以登錄在相關表單上。

( ) 會計單位每月需編製遠期外匯評價月報表,交由操作小組藉以彙編衍 生性商品交易淨部位分析表及進行績效評估,並作成評估報告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第六條:公告申報程序
會計單位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依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應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依主管機關
指定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
目重新公告申報。
第七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作業程式之內部控制:
  • ( ) 公司應正式以其名義,行文告知各往來銀行,有關本公司之交易員姓 名;如有異動時亦同。

( ) 每筆交易均須於成交後,立即填單呈報,以供會計單位入帳。外匯管 理員應將各申請單及銀行確認書按順序編號存檔備查。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 負責確認與交割之作業人員,應確實核對交易記錄及控制交易部位。

( ) 稽核與會計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超過本辦法所規定之契約 的總額。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信用風險管理:交易的對象應選擇與公司往來之熟悉銀行,並能提供 專業資訊為原則。

( ) 市場風險管理:基於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不定,可能產生損 失,故在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定。

( ) 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流動性,除須考量交易商品在市場上是否一 般化、普遍化外,交易銀行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的能力。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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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 ) `作業風險管理: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程式與有關交易記錄之登 錄,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 `五` ) `法律風險管理:任何與銀行簽署的契約,應經由外匯操作之專門人員 檢視,必要時應會辦法務,並呈最高主管核可後,方可正式簽署, 以避免風險之發生。`

  - ( `六` )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主,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 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三、定期評估

    • ( )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 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處理程式辦理,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 承受範圍內。並應於每季評估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 略。

    • ( ) 市價評估報告如有異常情形時 ( 如持有部位已超過損失上限 ) ,應即時 提報董事會,並採因應之措失。

    • ( ) 屬交易性操作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所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記 載相關事宜。

  • 第八條:內部稽核制度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並且如於稽核後發現程式中明定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作業程式 時,則限經理人與主辦人於追蹤逞處期進行矯正,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須於限 時內提供矯正報告,否則公司則依規定予以處罰。

  • 第九條: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按本公司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作業程式辦理。本程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 定認定之。

  • 第十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 司將其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規定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將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其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