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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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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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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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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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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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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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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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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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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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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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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本制度等 制度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 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大 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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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 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 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应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如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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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并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 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 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
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 大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 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 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 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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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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