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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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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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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鉴于近年来国家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 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十三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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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五 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八十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一百一 十一条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 受聘的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 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 职务。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 第一百一 十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
| 第一百三 十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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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二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三 十六条 |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 |
| 第一百四 十九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六 十一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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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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