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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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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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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投票和披露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促 进公司现金分红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相 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8 人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6 人时; |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七十九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优先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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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照表
|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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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三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 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20%的;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 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 |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 会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股东身份验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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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照表
|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股东大 会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股东身份验证和确认,进行网络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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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 六条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 名。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
| 第一百八十 条 |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 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 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 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 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一般进 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 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 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 之比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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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照表
|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根据本 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 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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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 一条 |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 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 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 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 二条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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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除权除息的派发事项。 注: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二条删除,后续条款依次类推;章程文中引用的条款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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