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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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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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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 进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四条 |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 第四十条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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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 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 保的决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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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新增条 款)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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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 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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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章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依次类推;章程文中引用的条款相应调整。 |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七十九条 (原第七十 八条)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四条 (原第八十 三条) |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30%的; |
| 第一百二十 三条(原第 一百二十二 条) |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对外担保 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权限范围和决策 |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 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确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审 查权限范围和决策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 司资产的具体比例。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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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 例。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关 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审查权限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1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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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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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
| 第一百四十 三条(新增 条款) |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或绝对金额 低于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 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低 于100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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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章程原第一百四十二作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后续条款依次类推;章程文中引用的条款相应调整。 |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二百一十 九条(原第 二百一十七 条) |
原内容不变,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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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法律、法规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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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二十 一条(原第 二百一十九 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 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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