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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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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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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中国·襄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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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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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 2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 3 第四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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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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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强化公司应对媒体质疑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 处置机制,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媒体质疑快 速反应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鄂证监发[2013]24 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 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 (包括股吧、QQ 群、博客、微信等新媒体)、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 司的报道、传闻等。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明显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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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四条 证券部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导、传闻及投 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质疑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 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 披露。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 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媒体信息做出快速 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 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 予以澄清,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股票停牌,从而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 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调查、 核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 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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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 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 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 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可以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排查, 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将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其所提 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进行敏感信息排查, 其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 公司股份的动向,并对其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 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 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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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 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 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 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按要求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敏感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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