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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 SEMICONDUCTOR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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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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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襄阳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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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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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第二章 |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1 |
| 第三章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 |
| 第四章 | 责任追究及处罚........................................................................................... 3 |
| 第五章 | 附则...............................................................................................................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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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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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 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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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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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和《防止大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 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 议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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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应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如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 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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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 大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 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 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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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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