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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TWUN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3
Nov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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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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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 年第 1 次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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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本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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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本公司 111 年度期末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 566,025,426 元,為健全公 司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發展需要,擬辦理減少資本額以彌補累積虧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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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665,860,000 元整,發行股數為 66,586,000 股。 擬減資金額: 305,860,0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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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除股份:普通股 30,586,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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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 ( 換發 ) 比率:約 45.934581% ,即每仟股換發 540.65419 股。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 360,000,000 元,股數為 36,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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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次減少之股份,股東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計 算,每仟股換發 540.65419 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份,股東可 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或 逾期未辦理拼湊者,按面額改發給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 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減資後換發之新 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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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嗣後如因股本變動,而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致使減資比率因此發 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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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案俟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 董事長另訂減資基準日、換股作業計畫、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新股 掛牌日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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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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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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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辦理轉投資或投資新事業, 並考量募資作業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 擬引進特定人以普通股私募方式,籌募上限為 24,000 仟股之現金增 資,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視
公司經營實際需求,分二次辦理。其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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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總股數: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 24,000 仟股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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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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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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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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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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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上市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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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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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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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普通股發行價格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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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私募普通股之價格原則不得低於前述 (1) 參考價格之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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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 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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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目前情形、未來展望以及證券 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等因素,故本私募案 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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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者,應載明低於股票面額之原 因、合理性、訂價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次私募價格之 訂定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辦理,惟依價格訂定之依據 核算,若日後受市場等因素影響,無法排除訂定之私募認股價 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可能,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 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若本次實際私募價格若低於 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累積虧損增加,未來將視公司營運狀況, 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消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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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定人選擇方式:
-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 (91)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應募人將以 策略性投資人為主。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 主要選擇對本公司未來發展有所助益之合作夥伴,例如:可協 助本公司強化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可協助本公司整合財務資 源、可提供本公司新穎之經營管理技術、可提供本公司整合性 產品、可協助本公司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可協助本公司從事新 產品線業務開發、可協助本公司拓展通路,進而協助本公司提 升整體競爭優勢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以期增加本公司之營收 及獲利。策略性投資人之相關資格擬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2) 必要性
- 鑑於公司對既有產品或新產品開發及推廣之需求,為提升本公 司之競爭優勢,擬引進對本公司既有產品或未來產品與市場發 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3) 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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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應募人資源,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並 有助於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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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已洽定應募人者,應載明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及應募 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名稱及該法 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暨該法 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目前尚無已 洽定之應募人。
3.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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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 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將以策略性投資人為主。考量資本市場狀 況、發行成本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以 利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私募股票有三年內限制轉讓的規定, 將可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
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 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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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募之額度:
- 在 24,000 仟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 理。第一次以 24,000 仟股為上限,第二次為在 24,000 仟股之剩 餘額度內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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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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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次辦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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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私募資金用途:預計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辦理 轉投資或投資新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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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預計達成效益:預計為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 節省利息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 對於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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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二次辦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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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私募資金用途:預計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辦理 轉投資或投資新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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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預計達成效益:預計為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 節省利息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 對於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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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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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 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 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 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並無發生重大變動。本公司本次私募於評估 選定應募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惟因目前尚無 已洽定之應募人,故仍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 評估意見,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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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次決議之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
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次私募所發行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申請上 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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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分次發行內容、發行條 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 事宜,除私募定價成數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 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暨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 處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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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謹 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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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