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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hesis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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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思电子”或“公司”)2017 年度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神 思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以下简 称“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发行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齐心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03 号)核准,公司 向齐心发行 1,871,508 股股份,向王永新发行 1,485,323 股股份,向江海发行 623,836 股股份,向缪蔚发行 623,836 股股份,向赵明发行 311,918 股股份购买相 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748 万元。

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和《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 并名册)》。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 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69,555,23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为 1,644,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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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5 名,为齐心、王永新、江海、缪蔚、赵 明,均为自然人股东。

(一)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 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作为业 绩补偿义务人,需要按照《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中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相 应解锁,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期数 可申请解锁时间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
第一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按《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约定,由具有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
第一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
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5日;
2、按《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
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5日;
3、自对价股份上市日起已满12个月后的第5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
行所得对价股份的33.33%
-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如
需)
第二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按《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约定,由具有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
第二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
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5日;
2、按《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
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5日;
3、自对价股份上市日起已满24个月后的第5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
行所得对价股份的66.66%
-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
需)
第三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按《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约定,由具有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
第三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
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5日;
2、按《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
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5日;
3、自对价股份上市日起已满36个月后的第5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
行所得对价股份的100%
-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
需)—进行减值补偿的股
份(如需)

如交易对方因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导致交易对方在

上表规定的相应年度的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交易对方相应年度的 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设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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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或任何可能影响股份补偿实施的权利限制。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齐心、王永新、江海、缪蔚、赵明作为业绩承诺人承诺,因诺微在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不低于下表所列明的相应年度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承诺净利润 2,050 2,565 3,165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8JNA40168”)、《专项审核报告》 (“XYZH/2019JNA40025”)、《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0JNA40039”),因诺 微 2017-2019 年度业绩承诺均已经实现。

此外,根据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中关于资产减值补偿的约 定,利润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3 个月内,若经审计的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 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已经补偿的现 金总额(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差额”),则业绩承诺人应按照《业绩承诺 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补足资产减值差额。

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 并因诺微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商誉及相关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0]第 000126 号),截止补偿期期末,与商誉相 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准 备。故补偿期内不涉及资产减值补偿。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履 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亦无后续追加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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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44,564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0.969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644,564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0.9699%。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 5 名,为自然人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 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单位:股

股东全称 持有限售股份
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股份数量
备注
1 齐心 626,026 626,026 626,026 -
2 王永新 496,848 496,848 496,848 -
3 江海 208,676 208,676 208,676 -
4 缪蔚 208,676 208,676 208,676 -
5 赵明 104,338 104,338 104,338 -
合计 1,644,564 1,644,564 1,644,564 -

(四)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定 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表

单位:股

单位:股 单位:股
本次变动股份
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份
1,644,564 0.9699% - 1,644,564 - -
1、境内法人持
- - - - - -
2、境内自然人
持股
1,644,564 0.9699% - 1,644,564 - -
二、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份
167,910,673 99.0301% 1,644,564 - 169,555,237 100%
人民币普通股 167,910,673 99.0301% 1,644,564 - 169,555,237 100%
三、股本总数 169,555,237 100% - - 169,555,237 100%

注:本核查意见“比例”数据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方式计算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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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神思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 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神思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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