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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hesis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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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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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 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 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