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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hesis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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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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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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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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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 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的(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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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 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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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 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 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 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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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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