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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S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y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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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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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ERGY)
|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3 | 版本: 1.5 |
|---|---|---|
|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訂定本作業程序。本公司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事項,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法令依據
本作業程序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三條 貸與對象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依本程序第五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規定,並應依第六條資金貸與期限規定辦理。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定義
一、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三、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四、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SYNERGY)
|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3 | 版本: 1.5 |
|---|---|---|
|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限額
一、本公司總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二、貸放原因若為業務往來者,貸與個別對象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或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二者以孰低者)為限。惟資金貸與對象為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轉投資事業,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或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二者以孰低者)為限。所謂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進貨或銷貨或委外加工金額孰高者。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其貸與金額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且對個別對象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且對個別對象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第六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資金融通期限:
(一)、短期資金融通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二)、如因業務往來需要從事之資金貸與須逾一年時,應於期限前呈董事會核准後,得延長一年,延長次數以2次為限。
二、計息方式:
(一)、利息計算原則上以本公司主要往來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息,但視借款企業信譽及擔保品價值酌情增減。調整利率時由財務單位呈請總經理核定後執行。
(二)、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先乘其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三)、放款利息之計收除經核准外,以每半年繳息一次為原則,通知借款人自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繳息,若逾期繳納,以逾期之天數計算利息並加計違約金。
第七條 審查程序
一、徵查程序:
(一)、承辦人員應對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作成書面報告,逐級呈閱批示。
(二)、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
(SYNERGY)
|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3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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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另財務單位應辦理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審查程序,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權責主管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三)、借款對象為本公司原建有徵信資料者,於借款時請提供最近期營業及資產詳細資料。
(四)、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者,且有會計師簽證之融簽報告書,則得沿用原一年內最近期之調查報告資料,經辦人併同參閱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簽報貸放案,向上級呈報。
(五)、屬於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徵信乙次。如有重大事件發生者,應視實際需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乙次或以上。
(六)、由董事會決議核可貸與日期、金額等。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七)、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保全措施
(一)、視業務往來情形,有擔保品者得優先考慮貸與。
(二)、對於非關係企業之融資,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取得同額之擔保票據,必要時應辦理適度之動產或不動產抵押設定。
(三)、經徵信調查信用確實良好,且有擔保品者,仍應覓得保證人一人,但無擔保品者,應覓經本公司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二人以上。
(四)、所有借款必須由經辦人員擬定借據條款,經主管審核並送請法律顧問會核定後,再由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借據上簽章並開立還款本票經連帶保證人於票面簽章,收妥後應由經辦員再行辦理對保手續。
(五)、如遇還款票據不能兌現時,立即依法追訴,以確保債權。
(六)、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七)、本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進行資金貸與,得免上述擔保品、保證人、本票及對保相關程序。
三、簽約對保
(一)、貸放案件應由財務單位擬定借貸合約,經董事會決議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二)、借貸合約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如無連帶保證人則免)於借貸合約上簽章後,應由財務單位辦妥對保手續。
四、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貸放案件如經評估需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SYNERGY)
|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3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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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五、保險情形:
(一)、擔保品中有土地、房屋及有價證券者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保全險,保額以不低於擔保品價值為原則,並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所載事項應與本公司貸款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號,以座落地段、地號標示。
(二)、經辦人員應注意於保期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六、撥款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方可撥款。
第八條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
(一)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 本公司或各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九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並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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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ERGY)
|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3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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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第十條 備查簿之建立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二、貸放案件財務單位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借貸合約、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文件、保險單、往來文件,妥善歸檔留存。
第十一條 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二、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本款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各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程序或貸與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改善計畫或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五、財務單位應於每月5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逐級呈請核閱。
第十二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因業務需要,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管理辦法,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報請本公司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本公司財務單位之專責人員應具體評估該項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三、子公司應於每月5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惟如達本程序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標準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俾於辦理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SYNERGY)
| 文件名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3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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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第十三條 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依照本公司管理規章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本作業程序實施前,本公司現有以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提董事會追認後,按前述各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送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及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六條 訂定及修正日期
本程序訂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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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4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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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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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一條 目的及法令依據
為加強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及降低經營風險,本公司有關為他人背書保證事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作業程序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第三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下列公司為限: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四條 定義
一、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公司財務報表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三、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四、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SYNERGY||)
| 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4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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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第五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惟背書保證對象為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轉投資事業,背書保證限額可提高至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八十。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八十。
四、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依限額規定外,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謂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十二個月雙方進貨或銷貨或委外加工金額孰高者。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六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規定程序辦理,並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依第三條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程序且提報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分。
三、本公司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若為他人背書保證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第七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財務單位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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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4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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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備有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呈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
二、財務單位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三)、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四)、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內。
(五)、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七)、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三、財務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四、財務單位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改善計畫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報告於董事會。
六、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若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八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經董事會同意後分別由董事長指派專人保管,印鑑章保管人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保管之印鑑章列入移交。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使得鈴印或簽發票據。
二、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則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第九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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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4 | 版本: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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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財務單位留存。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十條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之。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二條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三條 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辦理背書保證作業,如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依照本公司管理規章及員工守則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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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ERGY||)
| 文件名稱: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編號: OT-014 | 版本: 1.5 |
|---|---|---|
| 日期:115.05.26 股東會修正 (董事會通過: 114.05.02) |
第十四條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及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若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五條 訂定及修正日期
本程序訂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