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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OMM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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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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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地 點:新竹市水利路81 號2 樓(旭家經貿園區國際會議廳)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志誠會計師、賴明陽會計師查核完竣出 具查核報告書;前項財務報表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虧撥補表,經 監察人查核完竣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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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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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承認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二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二年度盈虧撥補案,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且不擬分派股利。
- (二)盈虧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
討論事項一
討論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核議。
說明:「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論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核議。
說明:「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論案三: 董事會提 案由: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核議。
說明:一.依據公司法第267 條及金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發行103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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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2規定說明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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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行總額:3,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 3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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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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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行價格:以每股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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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得條件: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二種既得條件進 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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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股數2,000仟股內,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 屆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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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股數1,500仟股內,以本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稅前本期淨利累計達新台 幣35,000仟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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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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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 未符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已發行之權利新股並 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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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職、退休或資遣:
-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 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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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職停薪:
-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 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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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死亡:
-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 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 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 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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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 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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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 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 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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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 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或得由董事長核 訂該員工得取得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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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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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 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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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於法令範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分配之,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 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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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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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 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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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 權益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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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費用化金額:如以103年4月16日成交價11.53為估算 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0,355仟元,預定103年10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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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行;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103年 10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612仟元、18,448仟元、15,565 仟元及1,73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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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36,300,000股估算,預估103年~106年 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分別為:0.13元、0.51 元、0.43元及0.05元,惟本公司未來年度營收預估將持續 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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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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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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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出售 質押 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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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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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並且本公司股 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委託本公司指定之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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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分配原股東配 (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如遇於本公司各項 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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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 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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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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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 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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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 式辦理,並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 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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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保密 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 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 情節重大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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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決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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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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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公司第六屆董事、監察人原任期至 104 年6 月27 日止 為配 合公司業務發展,依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全體董監事擬提 前於103 年5 月30 日解任,並於本次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 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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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依章程規定設董事5 至 7 人,監察人2 至 3 人,其中獨立 董事不得少於2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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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符合章程及相關法規,故擬於本次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7 席 (含獨立董事2 席),監察人3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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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公司章程第15 條之1 及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獨立董事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 董事候選人其學歷、經歷等相關資料,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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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選任之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自本次股東常會選舉產生後即就 任,任期三年,自103 年5 月30 日起至 106 年5 月2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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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敬請 進行改選。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二
討論案一: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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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解除本公司全體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核議。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公司營業範圍內 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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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爰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擬解除第七屆當選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