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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PLU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un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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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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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112 年 06 月 13 日修訂
壹、主旨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立本辦法。
貳、內容
第一條:貸與對象
-
一 -
(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一 -
(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 應依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期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限。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
(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其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為限,且基於風險考量貸與金額不得 超過貸與對象淨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銷貨 收入及勞務收入,或進貨金額及勞務支出孰高者為限。 -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其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五為限。 -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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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短期融通資金需要從事資金貸與時,雖不受公司法第
十五條規定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其資金
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個別貸與金
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且其融通期間不受一
年或一營業週期之限制,惟該等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時,應於
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中載明限額及期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資金貸與作業程序
一 ( ) 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經辦人員向借款人取得必要
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經辦單位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
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
估其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擬具報
告。
( 二 ) 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董事會應參酌經辦單位之評估
報告,評估是否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
押設定,以及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
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如以公司為保證者,
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 三 ) 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經辦單位徵信後,信評良
好且借款用途正當者,經辦人員應填具評估報告意見及擬具
貸放條件,簽請執行長及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辦理。
如資金貸與對象為本公司之母公司或子公司,或本公司之子
公司間資金貸與,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
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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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資金貸與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
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十。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公司如已設置獨立董事,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
( 四 ) 備查簿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經辦單位建立備查簿,就資金
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應
評估事項等,詳予登載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五 ) 報表揭露
財務會計處應定期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
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
告。
( 六 ) 注意事項
本公司資金貸與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
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資金貸放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
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
報告於董事會及送交審計委員會,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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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資金貸與之期限以借款人需用期限為準,最長不得超過一
年。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當期之最高利 率,當期若無短期借款,則不低於當月一日的台灣銀行牌告一年 期一般定期存款利率加碼 0.3% 。
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
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
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
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
處理。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
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
抵押權塗銷。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
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
不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惟延期後仍不得超過一年之限制,
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
償。
第七條:公告申報作業
-
一 -
( )
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貸與餘額。 -
(
二)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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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
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參、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營業需要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照 “ 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 訂作業程序辦理。如係設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時應參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 定辦理。
肆、罰則
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程序或主管機關所訂資金貸與處理準則時,悉 依公司 “ 員工管理辦法 ” 有關懲處規定辦理。
伍、生效及修訂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重大之資金貸
與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行之,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聲明者,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重大之資金貸與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依第一項規定將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提報董事會討論,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辦法之訂定須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訂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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