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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Sep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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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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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2019-035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 10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完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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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11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即8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 会: | |||
| 事人数不足 11 人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 (一)董事人数不足程所定人数的2/3 ( | 《公司法》规定人数即8人)时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 |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 ||||
|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 (三)单独或者合计 |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 |||
| 请求时;事会认为必要时 | 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 | 要时 | |||
| ;事会提议召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 | ;开时; |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六)法律、行政法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 其他情形。 | 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七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由网络服务方确认。 | 大的地点为公 | 公大 | 的地点为公 | |
|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 | 便利。股东通过上席。 |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 |||
| 东大会的,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 |||||
| 务方确认。 | |||||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 ||||
|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务董事任期三年 | |||
|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 可连选连任。 | 。,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 ||||
|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董事就任前原董 |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 |||
|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 |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定,履行董事职务。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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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1/2。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因故无法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下,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十三)决定公司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体系;(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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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的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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