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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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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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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 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五)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预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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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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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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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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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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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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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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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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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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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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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案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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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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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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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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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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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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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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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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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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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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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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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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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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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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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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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获得内幕信息
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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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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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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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时,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报备。
第十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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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信息知情人不得随意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 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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