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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Dec 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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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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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九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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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 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30,280,7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5%。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除上述人员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 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购华耀公司 90.83%股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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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 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 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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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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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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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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