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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Sep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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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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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律师就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该公告对召开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经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宗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数 29,087,6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7%。经核查,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 表决,董、监事选举按累计投票方式逐个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动的议案》,具体如下:
(1)选举鲁加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2)选举曲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3)选举陈晓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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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选举陈学军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三届监事 会届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喻荣虎
20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