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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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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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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 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振 飞律师就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7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经审查,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2008 年 4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华 东电子工程研究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公司章程修正案》, 提议将该提案提交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同 意将上述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后,于 2008 年 4 月 12 日在上述媒 体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新提案的公告》。经审查,提案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提出临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提出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 10 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吴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数 29,088,7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7%。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 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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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 4、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07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08 年度拟发生的关

  • 联交易的议案》。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前期累计使用情况及今后使用计划

  • 的议案》;

    • 8、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

    •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振飞

200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