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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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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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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 括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 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 原则;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分配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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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股东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 贴按月度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 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 因素综合评估。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由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并提交相关审议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并提交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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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 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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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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