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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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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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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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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 .....................................................................................................2 二、声明 .....................................................................................................3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7 (三)结论性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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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锐明技术、公司、上 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 立财务顾问 |
指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本报告 |
指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本激励计划、《激励 计划》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及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和技术骨干 |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权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 间段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报告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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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锐明技术提供,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 了为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公司提供给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 是真实的。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阶段,锐明技术已聘请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出具 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阶段的独立 财务顾问,仅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事项是否达成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对其他 内容不发表意见。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涉及对行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会计事项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本报告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不构成对锐明技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 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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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的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及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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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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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金 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公司完成向符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3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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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5.63 元/份调整为 44.93 元/份。北 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4.93 元/份调整为 44.53 元/份,北京市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5 年 4 月 1 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 期即将届满。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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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条件 | 达成情况 |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未发 生左述情况,符合本项 行权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出具之日,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左述情形,符合本项行 权条件。 |
|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 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行权安排 考核 年度 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 权期 2025 年 以公司2024年净 利润为基数,考核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30% 以公司2024年净利 润为基数,考核年 度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20%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 况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净利润(A) A≥Am X=100% An≤A<Am X=85%+(A-An)/(Am- An)×15% A<An X=0%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②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 宜。 |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出具的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德皓 审 字 [2025]00000964 号),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出具的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毕马 威华振审字第2606133 号),公司2025 年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38,267.32 万 元,较2024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002.39 万元增长 31.95%,达到考核目标 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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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 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 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 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36 人,除 3 名激励对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 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励对象资格外,截至本 象行权的比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 个人考核 之日,其余 133 名激励 A B+ B C D 结果 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均为“B”及 行权比例 100% 50% 0% 以上,符合本项行权条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B+”、“B”、 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C”,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 均为 100%。 期未行权部分或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
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离职 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因公司裁 员而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不再在公司任职,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 万份股票 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36 人 调整为 133 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13 万份调整为 603 万 份。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锐明技术本次行权事 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锐明技术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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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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