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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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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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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锐明技术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内审 部等部门人员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查阅了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查阅了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资产总 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预算管理、产品研发、融 资与投资、资金、采购、资产、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受控文件管理、财 务报告。
通过风险检查、内部审计、自我审核等方式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 效率、效果进行了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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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 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 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 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包括: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 行为;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的当期财务 报告的重大错报;④报告给管理层、董事会的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未 加以改正;⑤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 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要错报,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仍应引起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内 部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 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10%,即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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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10%,即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小于或等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
5%,即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性标准
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以下迹象通常 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①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②除政 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公司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4)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失。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失。
综上所述,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展了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和流 程进行了更新和优化,对评价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拟 定了改进方案,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规范了公司运营,提高了公司防 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公司全面启动和部署了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并 拟以此为契机,推进公司的技术标准化、流程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大力提升公 司的内部控制能力与企业管理水平。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完 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 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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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评价报告基准日至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3793 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认为锐明技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锐明技术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公司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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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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