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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 AGM Information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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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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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含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少君會計師及吳麗冬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
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編造下列表冊: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三)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三、上開表冊經送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係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其中有關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以下同)1元,現金股利總額199,994,152元,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提報本次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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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5797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

第二案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民國114年0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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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教育

  • 3 -

附件一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1.3.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5.1.3.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配合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5797 號令,公告修正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附件二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3.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及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5.3.1.本公司若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3.1.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5.3.1.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3.1.3.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5.3.1.3.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3.1.3.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3.1.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5.3.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及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5.3.1.本公司若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3.1.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5.3.1.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3.1.3.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5.3.1.3.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3.1.3.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3.1.3.3.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5.3.1.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配合民國114年0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而修訂。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3.1.5.除 5.3.1.1.至 5.3.1.4.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5.3.1.5.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5.3.1.5.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5.3.1.6.有關 5.3.1.1 至 5.3.1.5.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5.3.1.6.1.每筆交易金額。
5.3.1.6.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5.3.1.6.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5.3.1.5.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
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5.3.1.6 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5.3.1.6.除 5.3.1.1.至 5.3.1.5.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5.3.1.6.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5.3.1.6.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5.3.1.7.有關 5.3.1.1 至 5.3.1.6.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5.3.1.7.1.每筆交易金額。
5.3.1.7.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5.3.1.7.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5.6.1.1.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6.規定辦理。 5.6.1.1.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7.規定辦理。 配合原 5.3.1.6.變更條文項次而修訂。
5.6.5.有關 5.6.2.及 5.6.4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6.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5.6.5.有關 5.6.2.及 5.6.4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7.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配合原 5.3.1.6.變更條文項次而修訂。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8.9.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5.8.9.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以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配合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4038333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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