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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 AGM Information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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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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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PRING METAL CORPORATION
股票代號:2062

橘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Sunspring Metal Corporation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610號4樓(實體股東會)
(臺中裕元花園酒店)


目錄

內容
頁次

壹、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一、宣布開會--- 1
二、主席致詞--- 1
三、報告事項--- 2
四、承認事項--- 3
五、討論事項--- 5
六、臨時動議--- 6
七、散會--- 6

貳、附件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7
二、民國一一四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9
三、【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10
四、民國一一四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暨合併財務報表--- 11
五、民國一一四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暨個體財務報表--- 22
六、【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31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32

参、附錄

一、公司章程--- 35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40
三、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董事持有股數--- 48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會議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610號4樓(臺中裕元花園酒店)(實體股東會)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狀況。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
三、民國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
四、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情形。
五、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成員及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六、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部分條文。
七、其他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含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二、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伍、討論事項

一、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公決。
二、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公決。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 1 -

報告事項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狀況,請參閱附件一。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請參閱附件二。
三、民國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目 | 發放對象 | 董事會決議
發放金額 | 發放方式 |
| --- | --- | --- | --- |
| 員工酬勞 | 本公司員工 | 33,991 | 現金 |
| 董事酬勞 | 本公司董事 | 0 | |
| 合計 | | 33,991 | |

四、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情形:

(一)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股東紅利或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二) 經本公司民國 115 年 2 月 25 日董事會決議,分配股東現金股利計新台幣 199,994,152 元,每股配發新臺幣 1 元。
(三) 發放現金股利時,分配予個別股東之股利分配至新臺幣「元」為止,尾數不足新臺幣 1 元者捨去不予發放,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四) 有關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客觀事實變更,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五、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成員及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將內部稽核報告送交獨立董事,並至少每年四次於審計委員會上向各獨立董事進行業務報告,另視需求不定期以電子郵件、電話或閉門會議等方式,與獨立董事討論公司內部控制運作情形。

六、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部分條文:請參閱附件三。
七、其他報告事項:無。

  • 2 -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含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少君會計師及吳麗冬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

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編造下列表冊: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二)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四)

(三)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五)

三、上開表冊經送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一、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擬案如下,其中分配股東現金紅利項目,已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列入本次股東會報告事項第四案:

楊椿如履行台中地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
項 目 單位:新台幣元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778,613,168
本期稅後淨利 78,905,503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2,887,506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 81,793,009
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8,179,301)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借方餘額 (110,636,290)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2,741,590,586
分配項目:
股東現金紅利(每股1元) (199,994,152)
期末未分配盈餘 2,541,596,434
註:本公司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客觀事實變更,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 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董事長:楊慶祺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二、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應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依財政部87年4月30日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規定,採個別辨認方式,優先分配最近年度盈餘。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5797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4038333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決議:

  • 5 -

臨時動議

散會

  • 6 -

附件一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114年度本公司面臨極具挑戰的經營環境。受美國關稅政策更迭以及北美住宅新建動能偏弱影響,市場需求呈現萎縮,致使客戶下單意願轉趨保守,此外,受新臺幣大幅升值影響,美元營收換算後金額縮減,致114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6,288,346仟元,較上年度減少約 16.96%,又因產能利用率下降,固定成本分攤隨之提高,故114年度毛利率降至 9.71% 。

在營業費用方面,本公司積極落實撙節措施,透過員工編制優化與工時調整降低用人成本,使114年度營業費用減少47,222仟元。另114年度因人民幣升值所產生之兌換損失,致營業外收入淨額減少142,328仟元。

綜合上述,114年度合併稅後淨利為78,740仟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114年度並無編列財務預測。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臺幣仟元

科目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營業收入淨額 6,288,346 100.00 7,572,412 100.00
營業成本 5,677,734 90.29 6,478,658 85.56
營業毛利 610,612 9.71 1,093,754 14.44
營業費用 539,381 8.58 586,603 7.74
營業利益 71,231 1.13 507,151 6.70
營業外收入淨額 39,489 0.63 181,817 2.40
稅前利益 110,720 1.76 688,968 9.10
所得稅費用 31,980 0.51 144,687 1.91
稅後純益 78,740 1.25 544,281 7.19
  1. 營業收入淨額減少 1,284,066 仟元:主要係 114 年度受美國關稅政策更迭以及北美住宅新建動能偏弱影響,市場需求呈現萎縮,致使客戶下單意願轉趨保守,以及受新臺幣大幅升值影響,美元營收換算後金額縮減所致。

  1. 營業毛利減少 483,142 仟元:主要係前述美元換算營收縮減及產能利用率下降導致固定成本分攤提高所致。
  2. 營業費用減少 47,222 仟元:主要係 114 年度員工編制優化與工時調整降低用人成本所致。
  3. 營業外收入淨額減少 142,328 仟元:主要係 114 年度人民幣升值所產生兌換損失所致。
  4. 所得稅費用減少 112,707 仟元:主要係 114 年度稅前利益減少所致。

四、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 114 年度研發成果如下:

  1. 模具開發數量(僅限鋅壓鑄模、銅鑄造模及液壓成型模,不包括鍛造模、彎管模、沖壓模、砂芯模):126 套。
  2. 外觀表面處理顏色開發:8 種。
  3. 新製程研發:持續導入整合式製程自動化生產系統及智慧組裝生產線。

董事長:楊慶祺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 8 -

附件二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另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符合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爰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鑑核

此 致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陳育成 陳育成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三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訂理由
5.13.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本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5.13.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本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生物及人類之衝擊:
5.13.7.提升對海洋或陸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之保育、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平合理效益。 配合證交所114年9月2日臺證治理字第1140016118號函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而修訂。
5.19.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5.19.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本公司宜建立產學合作計畫,培育產業種子人才。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同上。
  • 10 -

附件四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聲明書

本公司民國114年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橋椿金屬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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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楊 慶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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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016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016, Taiwan

Tel: +886 (2) 2725 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橋椿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橋椿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橋椿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橋椿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12 -

茲對橋樁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橋樁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客戶特定銷貨收入成長顯著高於平均銷貨收入成長率,故將來自該等客戶之特定收入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收入認列相關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 瞭解及測試上述客戶特定收入之主要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有效性。
  2. 針對上述客戶特定收入交易執行選樣,核對銷貨收入相對應之訂單、出貨及收款相關文件,以確認收入交易之真實性。

其他事項

橋樁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4 及 113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橋樁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橋樁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橋樁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13 -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橋樁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橋樁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橋樁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14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橋樁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動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吳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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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吳麗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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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100356048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 15 -

衡格金
百展格
千公司
合同仲量

民国11
31日
司仿金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面額為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1,159,232 10 $ 1,160,519 10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七) 3,911 - 9,448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八) 2,188,694 20 2,471,457 22
1197 應收融資租賃款淨額(附註九) 18,296 - -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八) 44,657 1 44,981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二) 8,677 - 16 -
130X 存貨(附註十) 1,583,029 14 1,614,753 14
147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五) 124,516 1 236,081 2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5,131,012 46 5,537,255 48
非流動資產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七及二九) 913,611 8 37,903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二及二九) 4,555,287 41 5,073,306 44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三) 279,788 2 514,131 5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十四) 69,093 1 75,631 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二) 143,076 1 105,814 1
1915 預付設備款 76,826 1 75,090 1
1920 存出保證金 7,087 - 7,110 -
194D 長期應收融資租賃款淨額(附註九) 27,461 - - -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十八) 26,678 - 24,304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 17,377 - 22,768 -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6,116,284 54 5,936,057 52
1XXX 資產總計 $ 11,247,296 100 $ 11,473,312 100
代碼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銀行借款(附註十六及二九) $ 1,190,000 11 $ 1,100,000 10
2170 應付帳款 723,712 7 600,516 5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七) 326,392 3 357,009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二) 25,391 - 16,799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十三及二八) 40,424 - 53,669 -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六及二九) 31,987 - 56,987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522 - 736 -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2,338,428 21 2,185,716 19
非流動負債
2541 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六及二九) 680,219 6 510,716 4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二) 271,625 2 232,545 2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十三及二八) 277,030 2 467,360 4
2630 遞延收入(附註二四) 67,344 1 76,959 1
2645 存入保證金 3,505 - 1,873 -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1,299,723 11 1,289,453 11
2XXX 負債總計 3,638,151 32 3,475,169 30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
3110 普通股股本-每股面額10元 1,999,942 18 1,999,942 18
3211 資本公積 1,911,126 17 1,911,126 17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946,488 8 891,513 8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72,908 1 334,900 3
3350 未分配盈餘 2,860,406 26 2,931,585 25
3400 其他權益 ( 183,545) ( 2) ( 72,908) ( 1)
31XX 本公司業主之權益總計 7,607,325 68 7,996,158 70
36XX 非控制權益 1,820 - 1,985 -
3XXX 權益總計 7,609,145 68 7,998,143 70
負債與權益總計 $ 11,247,296 100 $ 11,473,312 100

董事長:楊慶祺

後附之附註條本合併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栖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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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二十) $ 6,288,346 100 $ 7,572,412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十、二一及二八) 5,677,734 90 6,478,658 85
5900 營業毛利 610,612 10 1,093,754 15
營業費用(附註二一及二八)
6100 推銷費用 166,764 3 175,197 2
6200 管理費用 333,395 5 367,870 5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39,751 1 43,784 1
645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附註八) ( 529 ) - ( 248 )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539,381 9 586,603 8
6900 營業淨利 71,231 1 507,151 7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49,936 1 70,241 1
7190 什項收入(附註二四) 33,253 1 28,831 -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1,663 ) - ( 888 ) -
7230 外幣兌換淨利益(損失) ( 5,306 ) - 139,351 2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失 - - ( 518 ) -
7510 利息費用(附註二四及二八) ( 33,684 ) ( 1 ) ( 53,942 ) ( 1 )
7590 什項支出 ( 3,047 ) - ( 1,258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9,489 1 181,817 2

(接次頁)


(承前頁)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7900 稅前淨利 $ 110,720 2 $ 688,968 9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二) 31,980 1 144,687 2
8200 本年度淨利 78,740 1 544,281 7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3,609 - 6,538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110,637) ( 1) 261,992 4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附註二二) ( 721) - ( 1,308)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 107,749) ( 1) 267,222 4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9,009) - $ 811,503 11
淨利(損)歸屬於:
8610 本公司業主 $ 78,905 1 $ 544,524 7
8620 非控制權益 ( 165) - ( 243) -
8600 $ 78,740 1 $ 544,281 7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本公司業主 ($ 28,844) - $ 811,746 11
8720 非控制權益 ( 165) - ( 243) -
8700 ($ 29,009) - $ 811,503 11
每股盈餘(附註二三)
9750 基 本 $ 0.39 $ 2.72
9850 稀 釋 $ 0.39 $ 2.70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楊慶祺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19

機格金

2018年12月31日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易所

國際金融交

國際金融交

國際金融交

國際金融交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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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屬橫
橫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
復債券
量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114年度 113年度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利 $ 110,720 $ 688,968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661,272 702,948
A20200 攤銷費用 17,303 23,778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 529) ( 248)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 3,710
A20900 利息費用 33,684 53,942
A21200 利息收入 ( 49,936) ( 70,241)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1,663 888
A23700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9,731 ( 42,315)
A24100 外幣兌換淨利益 ( 132,245) ( 115,597)
A29900 使用權資產轉租利益 ( 14,040) -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30 應收票據 - 2,588
A31150 應收帳款 293,706 447,200
A31180 其他應收款 49,708 ( 160,833)
A31200 存 貨 ( 66,179) ( 44,529)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117,399 13,125
A31990 淨確定福利資產 1,235 ( 327)
A32150 應付帳款 125,343 ( 179,756)
A32180 其他應付款 14,413 664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459 1,709
A32990 遞延收入 ( 8,270) ( 10,932)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205,437 1,314,742
A33100 收取之利息 45,530 75,800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31,916) ( 51,383)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 31,641) ( 68,564)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187,410 1,270,595

(接次頁)

  • 20 -

(承前頁)

代碼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114年度 113年度
B0004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增加) ($ 870,171) $ 619,927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91,199) ( 86,129)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5,360 3,433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9 -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 1,521) ( 1,799)
B06000 應收融資租賃款增加 ( 47,043) -
B0670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937)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8,219) ( 20,542)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012,784) 513,953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銀行借款淨增加(減少) 90,000 ( 470,000)
C006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 399,727)
C01600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300,000 200,000
C01700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156,987) ( 1,188,348)
C03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1,670 ( 1,472)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54,121) ( 53,425)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 359,989) ( 159,99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79,427) ( 2,072,967)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3,514 166,027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 ( 1,287) ( 122,392)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160,519 1,282,911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159,232 $ 1,160,519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楊慶祺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阿件五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016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016, Taiwan

Tcl: +886 (2) 2725 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橋椿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橋椿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橋椿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橋椿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橋椿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橋椿公司部分客戶特定銷貨收入成長顯著高於平均銷貨收入成長率,故將來自該等客戶之特定收入列為關鍵查核事項,收入認列相關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

  • 22 -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 瞭解及測試上述客戶特定收入之主要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有效性。
  2. 針對上述客戶特定收入交易執行選樣,核對銷貨收入相對應之訂單、出貨及收款相關文件,以確認收入交易之真實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橋椿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橋椿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橋椿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橋椿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橋椿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

  5. 23 -


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橋椿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1.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 對於橋椿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橋椿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橋椿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動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吳少君

img-4.jpeg

會計師 吳麗冬

img-5.jpeg

吳少君

動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56048 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橘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民國11月24日(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面額為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736,567 6 $ 748,448 6
1170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附註八) 1,984,405 15 2,318,078 17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二七) 14,229 - 2,071 -
1197 應收融資租賃款淨額(附註九) 18,296 - -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八) 42,600 - 44,383 -
1300 存貨(附註十) 938,685 7 987,437 7
147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二七) 42,419 - 46,829 -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3,777,201 28 4,147,246 30
非流動資產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七及二八) 310,341 2 16,009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一) 5,246,625 40 5,293,367 38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二、二七及二八) 3,497,580 26 3,894,182 28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三及二七) 256,055 2 489,820 4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十四) 5,105 - 6,827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一) 104,320 1 67,705 -
1915 預付設備款 70,589 1 60,694 -
1920 存出保證金 6,701 - 6,590 -
194D 長期應收融資租賃款淨額(附註九) 27,461 - - -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十七) 26,678 - 24,304 -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9,551,455 72 9,859,498 70
1XXX 資產總計 $ 13,328,656 100 $ 14,006,744 100
代碼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銀行借款(附註十五及二八) $ 1,190,000 9 $ 1,100,000 8
2170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 478,469 4 321,647 2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二七) 1,631,713 12 2,025,962 15
2200 其他應付款-非關係人(附註十六) 188,395 2 204,114 2
222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十六及二七) 907,060 7 1,025,602 7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6,185 - 3,761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十三及二七) 38,642 - 52,265 -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五及二八) 31,987 - 56,987 -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108 - 108 -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4,482,559 34 4,790,446 34
非流動負債
2541 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五及二八) 680,219 5 510,716 4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一) 271,625 2 232,545 2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十三及二七) 274,590 2 465,133 3
2630 遞延收入(附註二三) 10,691 - 11,746 -
2645 存入保證金 1,647 - - -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1,238,772 9 1,220,140 9
2XXX 負債總計 5,721,331 43 6,010,586 43
權益
3110 普通股股本-每股面額10元 1,999,942 15 1,999,942 14
3211 資本公積 1,911,126 14 1,911,126 14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946,488 7 891,513 6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72,908 1 334,900 3
3350 未分配盈餘 2,860,406 21 2,931,585 21
3400 其他權益 ( 183,545 ) ( 1 ) ( 72,908 ) ( 1 )
3XXX 權益總計 7,607,325 57 7,996,158 57
負債與權益總計 $ 13,328,656 100 $ 14,006,744 100

董事長:楊慶祺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
一部分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衡格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個股新台幣五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十九及二七) $ 5,436,592 100 $ 6,712,483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十、二十及二七) 5,110,972 94 5,999,474 89
5900 營業毛利 325,620 6 713,009 11
5910 與子公司之已實現銷貨利益 9,256 - 1,105 -
5950 營業毛利淨額 334,876 6 714,114 11
營業費用(附註二十及二七)
6100 推銷費用 167,645 3 177,364 3
6200 管理費用 188,639 4 192,998 3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15,018 - 16,460 -
645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附註八) ( 599) - ( 199)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370,703 7 386,623 6
6900 營業淨利(損) ( 35,827) ( 1) 327,491 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39,276 1 59,111 1
7190 什項收入(附註二三及二七) 20,288 - 13,870 -
7230 外幣兌換淨利益 56,074 1 95,755 1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失 - - ( 518) -
737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利益之份額 54,639 1 $ 194,483 3
7510 利息費用(附註二三及二七) ( 33,174) - ( 53,903) ( 1)
7590 什項支出 ( 871) - ( 970)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36,232 3 307,828 4

(接次頁)


(承前頁)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7900 稅前淨利 $ 100,405 2 $ 635,319 9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一) 21,500 1 90,795 1
8200 本年度淨利 78,905 1 544,524 8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3,609 - 6,538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110,637) ( 2) 261,992 4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二一) ( 721) - ( 1,308)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 107,749) ( 2) 267,222 4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8,844) ( 1) $ 811,746 12
每股盈餘(附註二二)
9750 基 本 $ 0.39 $ 2.72
9850 稀 釋 $ 0.39 $ 2.7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楊慶祺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 28 -

條號

民國114年及12月31日

司份金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股利為元

代碼A1 113年初餘額 經過股股本資本公積 保留 其他權益 權益總額
$ 1,999,942 $ 1,911,126 法定蓋餘公積 $ 859,963 $ 270,462 $ 2,637,814 國府將報表插算之兌換差額 ( $ 334,900 ) $ 7,344,407
112年度蓋餘指撥及分配
B1 法定蓋餘公積 - - 31,550 - - ( 31,550 ) - - -
B3 特別蓋餘公積 - - - 64,438 - ( 64,438 ) - - -
B5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8元 - - - - - ( 159,995 ) - - ( 159,995 )
- - 31,550 64,438 - ( 255,983 ) - - ( 159,995 )
D1 113年度淨利 - - - - - 544,524 - - 544,524
D3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5,230 261,992 - 267,222
D5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549,754 261,992 - 811,746
Z1 113年底餘額 1,999,942 1,911,126 891,513 334,900 2,931,585 ( 72,908 ) - - 7,996,158
113年度蓋餘指撥及分配
B1 法定蓋餘公積 - - 54,975 - - ( 54,975 ) - - -
B5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每股1.8元 - - - - - ( 359,989 ) - - ( 359,989 )
B17 特別蓋餘公積回轉 - - - - ( 261,992 ) 261,992 - - -
- - 54,975 ( 261,992 ) ( 152,972 ) - - - ( 359,989 )
D1 114年度淨利 - - - - - 78,905 - - 78,905
D3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2,888 ( 110,637 ) - ( 107,749 )
D5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81,793 ( 110,637 ) - ( 28,844 )
Z1 114年底餘額 $ 1,999,942 $ 1,911,126 $ 946,488 $ 72,908 $ 2,860,406 ($ 183,545 ) $ 7,607,325

度資

經理人:楊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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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附之附註僅本個體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經理人:楊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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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吳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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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格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個性買金流量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114年度 113年度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利 $ 100,405 $ 635,319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500,674 509,354
A20200 攤銷費用 8,906 14,972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 599) ( 199)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 3,710
A20900 利息費用 33,174 53,903
A21200 利息收入 ( 39,276) ( 59,111)
A224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利益之份額 ( 54,639) ( 194,483)
A23800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31,672 ( 20,420)
A23900 與子公司之已實現銷貨利益 ( 9,256) ( 1,105)
A24100 外幣兌換淨利益 ( 58,912) ( 88,634)
A29900 使用權資產轉租利益 ( 14,040) -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50 應收帳款 334,374 325,395
A31180 其他應收款 18,814 ( 27,058)
A31200 存 貨 ( 17,477) ( 1,688)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6,929 4,614
A31990 淨確定福利資產 1,235 ( 327)
A32150 應付帳款 ( 188,293) 1,527
A32180 其他應付款 8,429 ( 8,179)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 ( 23)
A32990 遞延收入 ( 1,055) ( 2,834)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661,065 1,144,733
A33100 收取之利息 37,200 60,711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31,814) ( 51,345)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 7,332) ( 33,008)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659,119 1,121,091

(接次頁)

  • 29 -

(承前頁)

代碼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114 年度 113 年度
B0004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增加) ($ 294,332) $ 614,050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3,570) ( 75,284)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838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 112) -
B04500 取得無形資產 ( 1,512) ( 1,799)
B06000 應收融資租賃款增加 ( 47,043) -
B0670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3,076)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19,656) ( 6,940)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376,225) 528,789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銀行借款淨增加(減少) 90,000 ( 470,000)
C006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 399,727)
C01600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300,000 200,000
C01700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156,987) ( 1,188,348)
C03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1,647 -
C0370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 118,542) 373,278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52,394) ( 51,671)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 359,989) ( 159,995)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96,265) ( 1,696,463)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1,490 111,301
EEEE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 11,881) 64,718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48,448 683,730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36,567 $ 748,448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楊慶祺 經理人:楊慶祺 會計主管:吳永富


附件六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1.3.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5.1.3.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配合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5797 號令,公告修正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附件七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3.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及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5.3.1.本公司若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3.1.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5.3.1.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3.1.3.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5.3.1.3.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3.1.3.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3.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及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5.3.1.本公司若有下列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3.1.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5.3.1.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3.1.3.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5.3.1.3.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3.1.3.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配合民國114年0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而修訂。
  • 32 -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3.1.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5.3.1.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5.3.1.5.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5.3.1.6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5.3.1.5.除 5.3.1.1.至 5.3.1.4.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5.3.1.5.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5.3.1.5.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5.3.1.6.有關 5.3.1.1 至 5.3.1.5.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5.3.1.6.除 5.3.1.1.至 5.3.1.5.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5.3.1.6.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5.3.1.6.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5.3.1.7.有關 5.3.1.1 至 5.3.1.6.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33 -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5.3.1.6.1. 每筆交易金額。
5.3.1.6.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5.3.1.6.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5.3.1.7.1. 每筆交易金額。
5.3.1.7.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5.3.1.7.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5.6.1.1.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6. 規定辦理。 5.6.1.1.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7. 規定辦理。 配合原 5.3.1.6. 變更條文項次而修訂。
5.6.5. 有關 5.6.2. 及 5.6.4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6.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5.6.5. 有關 5.6.2. 及 5.6.4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3.1.7.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配合原 5.3.1.6. 變更條文項次而修訂。
5.8.9.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5.8.9.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以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配合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4038333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而修訂。
  • 34 -

附錄一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SUNSPRING METAL CORPORATION」。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研究、設計、開發、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

  1. 進階水龍頭自動化製程設備 (Advanced Faucet Automatic Manufacturing Cell System),包括:

(1) 自動組裝設備 (Automatic Assembly Integrated Cell System)。
(2) 多工件拋光系統 (Multi-piece Polishing Integrated Cell System)。
(3) 研磨前整合製程機器人自動化生產單元 (Pregrinding Die Casting Integrated Cell System)。
(4) 整合研磨與拋光製程的機器人自動化生產單元 (Integrated Grinding and Polishing Integrated Cell System)。
(5) 表面缺陷自動光學檢驗設備 (Automatic Optical Inspection Integrated Cell System)。

  1. 鍛進階水龍頭本體 (Advanced Zinc Body of Faucet)。

上述產品營業項目所屬行業分類及代碼:

(1)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2) 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3) 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4) CA02990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5) CA04010 表面處理業。
(6)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限上述相關產品)。

以下限科學園區外經營:

(7) CA02050 閱類製造業。
(8) CA02070 製鎮業。
(9)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10) F106010 五金批發業。
(11) F106030 模具批發業。
(12) CQ01010 模具製造業。
(13)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14)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5)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 之一 本公司得就有關業務範圍之內辦理同業或關係企業間對外保證業務。

第二條 之二 為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35 -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部科學園區,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五、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元,分為五〇〇、〇〇〇、〇〇〇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〇元正,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六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登錄。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刪除)

第九條(刪除)

第十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及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二條之一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之。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四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等相關法令規定限制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議事經過要領及結果、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留。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如擬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 36 -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之一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十八條之二 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得設置風險管理、策略管理、提名及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第十九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二十條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二十一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〇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需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三條之一 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為之。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依公司法規定為之。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六章 決算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審計委員會同意並送董事會決議(一)財務報表,並由董事會造具(二)營業報告書、(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並由審計委員會出具上開(一)財務報表、(二)營業報告書及(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及查核報告,提交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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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作為員工酬勞,其中應提撥不低於獲利之百分之三作為基層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作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三十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他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餘額,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稅後盈餘中分派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股東紅利;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分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前項之股東紅利或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參考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與同業通常水準,於不超過本公司「薪資管理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第三十條之二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其任期内,就執行職務範圍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之三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股份之轉讓對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對象、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以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38 -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五月七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三年五月六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五月八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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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楊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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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1. 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1. 適用範圍: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1. 關鍵詞彙:

無。

  1. 權限:

本規則的修訂提出權責單位為財務處財務部。

  1. 作業內容:

5.1.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5.1.1.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5.1.2. 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5.1.3.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5.1.4. 依 5.1.3. 規定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5.1.4.1. 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5.1.4.2.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5.1.4.3. 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5.1.5.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1.6.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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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5.1.8.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5.1.9.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5.1.10.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5.1.11.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5.1.8. 至 5.1.10.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5.2. 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5.2.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5.2.2.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5.2.3.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2.4.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3.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5.3.1.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5.3.2.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 5.3.1.召開地點之限制。

5.4. 受理股東報到事宜及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5.4.1.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5.4.2. 依 5.4.1.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5.4.3.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5.4.4.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5.4.5.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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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5.4.6.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5.4.7.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5.4.8.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5.4.9.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5.4.9.1.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5.4.9.2.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5.4.9.2.1.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5.4.9.2.2.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5.4.9.2.3.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5.4.9.2.4.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5.4.9.3. 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5.5.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5.5.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5.5.2. 有關 5.5.1. 規定,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5.5.3.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5.5.4.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5.5.5.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5.6.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5.6.1.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5.6.2. 有關 5.6.1. 規定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5.6.3.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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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5.6.4. 有關 5.6.3.之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5.6.5.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5.7. 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5.7.1.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5.7.2.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5.7.3.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5.7.4. 有關 5.7.3. 規定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 5.4.7. 規定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5.7.5.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5.8. 議案討論

5.8.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5.8.2.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 5.8.1.之規定。

5.8.3. 有關 5.8.1. 及 5.8.2. 規定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5.8.4.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5.9. 股東發言

5.9.1.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5.9.2.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5.9.3.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5.9.4.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5.9.5.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5.9.6.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5.9.7.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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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 5.9.1.至 5.9.5.之規定。

5.9.8.依 5.9.7.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5.10.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5.10.1.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5.10.2.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5.10.3.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5.10.4.有關 5.10.3.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5.10.5.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5.11.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5.11.1.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5.11.2.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5.11.3.有關 5.11.2.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5.11.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5.11.3.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11.5.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5.11.6.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5.11.7.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5.11.8.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5.11.9.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5.11.10.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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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1.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 5.4.7. 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5.11.12.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5.12. 選舉事項

5.12.1.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5.12.2. 有關 5.12.1. 規定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5.13.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5.13.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13.2. 有關 5.13.1. 規定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5.13.3.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5.13.4.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 5.13.3. 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5.13.5.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 5.13.4. 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5.14. 對外公告

5.14.1.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5.14.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5.14.3.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5.15. 會場秩序之維護

5.15.1.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5.15.2.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5.15.3.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5.15.4.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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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5.16. 休息、續行集會

5.16.1.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5.16.2.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5.16.3.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5.17.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5.18.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5.19. 斷訊之處理

5.19.1.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5.19.2.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5.19.3. 發生 5.19.2. 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5.19.4. 依 5.19.2. 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5.19.5. 依 5.19.2. 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5.19.6.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 5.19.2. 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 5.19.2. 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5.19.7. 發生 5.19.6. 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5.19.8. 本公司依 5.19.2. 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5.19.9.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5.20.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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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6.相關文件:
6.1.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政府法規)
6.2.公司法。(政府法規)
6.3.〇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政府法規)
6.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政府法規)
6.5.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政府法規)

7.表單:
無。

8.備註: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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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董事持有股數

115年03月02日

職稱 姓名 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董事 禾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慶祺 24,267,957 12.13
董事 禾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正發
董事 楊淑絹 5,598,606 2.80
獨立董事 陳育成 0 0
獨立董事 李素英 0 0
獨立董事 林盈課 0 0
獨立董事 許廉凱 0 0
合計 29,866,563 14.93

註:1.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錄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2.以上持股數係截至115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止,本公司股東名簿登載之股數。
3.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數:199,994,152股。
4.全體非獨立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11,999,649 股(199,994,152 * 7.5% * 80%)
5.全體非獨立監察人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本公司已設立審計委員會,取消監察人制度,故不適用此項。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或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二項: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或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6.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均符合法定成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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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蒞臨股東常會!

敬祝 鴻圖大展!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