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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 SHUTTLE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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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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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440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整 股東會地點:本公司新竹廠禮堂(新竹縣芎林鄉五龍村五和街226號) 議事手冊查詢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 目 | 錄 | |||||
|---|---|---|---|---|---|---|
| 壹、開會程序 ------------------------------------------------------ | 第 1 頁 | |||||
| 貳、開會議程 | ||||||
| 一、報告事項------------------------------------------ | 第 3 頁 | |||||
| 二、承認事項------------------------------------------ | 第 3 頁 | |||||
| 三、討論事項------------------------------------------ | 第 3 頁 | |||||
| 四、選舉事項------------------------------------------ | 第 4 頁 | |||||
| 五、討論事項------------------------------------------ | 第 4 頁 | |||||
| 六、臨時動議------------------------------------------ | 第 4 頁 | |||||
| 參、附件 | ||||||
| 一、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 第 5 頁 | |||||
| 二、一○五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第 8 頁 | |||||
|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暨一○五年度財務報表---------------- | 第 10 | 頁 | ||||
|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暨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 第 18 | 頁 | ||||
| 五、一○五年度盈虧撥補表------------------------------ | 第 | 26 | 頁 | |||
|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第 | 27 | 頁 | |||
| 肆、附錄 | ||||||
|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 31 | 頁 | |||
| 二、公司章程------------------------------------------ | 第 | 35 | 頁 | |||
| 三、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第 | 39 | 頁 | |||
| 四、本次股東常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 | ||||||
| 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 第 | 39 | 頁 | |||
| 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 | 40 | 頁 |
| 程 | 序 | 表 | |
|---|---|---|---|
| 一、 開 |
會 | 如 | 儀 |
| 二、 主 |
席 | 致 | 詞 |
| 三、 報 |
告 | 事 | 項 |
| 四、 承 |
認 | 事 | 項 |
| 五、 討 |
論 | 事 | 項 |
| 六、 選 |
舉 | 事 | 項 |
| 七、 討 |
論 | 事 | 項 |
| 八、 臨 |
時 | 動 | 議 |
| 九、 散 |
會 |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股東常會議程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整
開會地點:本公司新竹廠禮堂 (新竹縣芎林鄉五龍村五和街 226 號)
開會程序:
一、開會如儀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 105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 105 年度決算表冊案。 (二)承認本公司 105 年度虧損撥補案。
五、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六、選舉事項
(一)擬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暨監察人案。
七、討論事項
(二) 解除董事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壹、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鑑。
說 明: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 5 頁至第 7 頁)。
第二案
案 由:監察人審查 105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公鑑。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第 8 頁至第 9 頁)。
貳、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105年度之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 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業經委託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淑玲及陳昭里會 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已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並出具監察人審查 報告書在案。
- 2.檢附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至附件四(第5頁至第 25頁)。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105 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 明:1.本公司 105 年度無可分配盈餘,其累積之虧損留待以後年度彌補。 2. 擬具 105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第 26 頁)。
決 議: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說 明:1.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2月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 令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本 公司實務作業上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六(第 27 頁至第 30 頁)。
決 議:
肆、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暨監察人案。
- 說 明:1. 本公司現任第十三屆董事、監察人任期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屆滿,依公司 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於 106 年股東常會時改選。
- 2.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應選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二席),監察人二席。
- 3.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擬依公司法 192-1 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之。
- 4.新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三年,自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起 至民國 109 年 6 月 25 日止。
- 5.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 106 年 5 月 12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其獨立 董事候選人學歷、經歷、持有股數等相關資料如下表所示:
| 序號 | 姓 名 |
持有 股數 |
主要學(經)歷 | 現職 |
|---|---|---|---|---|
| 1 | 吳正德 | 0 | 1.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系 | 慶陽會計師事 |
| 2.慶陽會計師事務所所長18年 | 務所-所長 | |||
| 1.美國University of New Haven | 美國Lipa | |||
| 2 | 祝孝剛 | 0 | Computer & Information碩士 | Trading LLC-負 |
| 2.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講師25年 | 責人 |
6.提請選舉。
決 議:
伍、討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 說 明:1.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本公司為考量業務上之需要,並增進營運之績效,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 公司新任董事及獨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其競業限 制。
決 議: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面對資料傳輸線市場需求因無線傳輸技術及環境日益成熟與普及而持續萎縮,加上各項 原物料持續上漲、大陸人工成本持續調漲及市場需求下降所產生之產能閒置等問題,本公司 自101年度起持續進行產能及組織整併作業,本公司於101年度由原有之資料傳輸線材向上整 合跨入上游絞銅線製造銷售產業,透過第三地區間接在中國設立東莞紅翔金屬導體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東莞紅翔公司),並於102~104年度間,結束與清算本公司轉投資企業蘇州太空梭電 腦線材有限公司,及處份本公司間接轉投資公司東莞中鉅資訊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中 鉅)及東莞菲太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菲太)股權,105年度本公司分別間接持股東莞中鉅 19.15%及東莞菲太19%股權。
歷經上述資源整合及組織整併後, 105年度本公司100%持股公司僅有東莞厚街溪頭太空 梭電線有限公司及東莞紅翔公司,在集團合併營運子公司減少下,本公司合併營收金額由104 年度的新台幣24.41億元微幅下降至105年度的新台幣23.15億元,較104年度略減1.26億元。惟 在本司經營團隊帶領及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下,組織效能大幅提升及有效降低各項成本與費用。 105年度營收雖略為下滑,營業毛利率卻由104年度的8.33%提高至105年度的9.94%,營業毛 利金額較104年度增加新台幣26,633仟元;另外105年度營業費用較104年度減少55,140仟元, 故本期營業淨利由104年度的營業淨損16,570仟元反轉至105年度營業淨利65,203元,較104年 度增加81,773仟元;稅後淨利(損)由104年度的稅後淨(損)-24,627仟元,於本年度由虧轉盈為 稅後淨利9,193仟元。
展望未來,本公司除了持續進行上中下游產業整合及策略聯盟外,預計將於本年度持續 進行必要之設備投資及新產品研發導入市場,以期提高經營效率來深耕已成功跨入的利基型 資料傳輸線市場與需求;並將持續引進外部專業經理人才,建立更完善之企業制度與管理平 台,以期公司未來能夠跨出過往資訊產業領域的資料傳輸線經營範疇,為企業注入新活水源 頭,以期公司能夠真正地永續經營。全體經營團隊也將致力於提昇員工素質及士氣、產品品 質、良率、產能利用率及交貨速度等,以期為全體股東、員工及客戶創造三贏的局面,同時 增進社會大眾的福祉。茲將104年營運狀況及105年度營業計劃概要報告如下:
5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一O五年度金額 | 一O四年度金額 | 增(減)金額 | 增(減)比率 | |
|---|---|---|---|---|
| 營業收入 | 2,314,656 | 2,440,545 | (125,889) | (5.16%) |
| 營業毛利(損) | 230,039 | 203,406 | 26,633 | 13.09% |
| 營業費用 | (164,836) | (219,976) | (55,140) | 25.07% |
| 營業淨利(損) | 65,203 | (16,570) | 81,773 | (493.50%) |
| 稅後淨利(損) | 9,193 | (24,627) | 33,820 | (137.33%) |
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105年並未對外發佈財務預測。
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
本公司105年度整體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情形如下表: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財務結構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48.93 | 48.22 |
|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 357.04 | 380.85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124.08 | 132.29 |
| 速動比率(%) | 107.60 | 110.60 | |
| 資產報酬率(%) | 1.07 | (0.42)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0.81 | (2.10) | |
| 獲利能力 | 純益率(%) | 0.40 | (1.01) |
| 每股盈餘(元) | 0.07 | (0.18) |
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研發策略以滿足客戶需求為主,已正式量產高頻、高速率傳輸產品。本公司除致 力於新產品開發與現有技術改良外,並持續與外部研究開發機構合作導入全新技術以加速提 高開發能力,已陸續切入原有3C資訊產業以外之智能汽車及醫療資料傳輸線市場。
本年度經營策略及方針
本公司本著嚴謹及積極之經營態度,致力提升組織經營績效,加強生產設備自動化目標, 以期降低人工成本,提升生產良率,擴大產能,並全面落實品質管理制度,堅持對客戶的服 務熱忱,維持既有客戶之長期穩定合作關係;並開拓潛在客戶之合作機會。
外部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在全球匯率大幅波動、原料行情走低、環境保護要求日趨嚴格及大陸經營環境持續惡化 情況下,本公司除持續加強研發新市場產品設計、提升製程能力與提升生產效率,以增加公 司營運績效,也將持續與客戶及供應商共同努力建立三方共贏之機制。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公司未來營運發展策略除持續加強集團內上下游產業垂直整合外,將重新思考在無線傳 輸技術及環境日益成熟,使得影音及資訊通訊傳輸線纜市場持續縮小情形下,公司未來核心 事業除了持續強化現有的影音及資訊通訊傳輸線纜產品生產與銷售外,公司該如何應用核心 能力切入其他可能應用產業及市場,以擴大公司營運規模與提升獲利能力。
感謝各位股東長期的支持與貢獻,全體經營團隊將持續努力於策略制定及依策略所展開 的各項銷售、生產、研發與管理計劃與執行,確保公司營收及獲利的成長,以回饋各位股東 對經營團隊的支持與信任。
敬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王玄輝 敬上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5年度之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業經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 認為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情形。連同營業報 告、盈虧撥補表,經本監察人審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 規定繕具本報告書。
此致
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
監 察 人:陳 健 基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3 月 30 日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5年度之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業經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 認為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情形。連同營業報 告、盈虧撥補表,經本監察人審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 規定繕具本報告書。
此致
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
監 察 人:李 東 興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3 月 30 日
附件三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空梭公司)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 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太空梭公司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太空梭公司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太空梭公司民國 105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太空梭公司民國 105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太空梭公司之收入主要為各種銅材、電線電纜及其相關產品之買賣業務,與收入認列 相關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由於收入認列為報告使用 者關切之事項,因此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段所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瞭解並測試收入認列之主要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
- 針對前十大銷售客戶之收入進行分析,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
-
檢視太空梭公司對客戶之交貨條件,並測試年度結束日前後一段時間之銷售樣本,以 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允當性。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估
太空梭公司持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子公司(香港太空梭電線有限公司及 SPACE SHUTTLE HI-TECH CO., LTD)100%股權,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評估之會計政策,請參閱 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六(五)及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因投資子公司金額佔太空梭公司資產總額 37.86%,且金額係屬重大, 因此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段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瞭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
- 核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份額及有關之其他綜合損益計算之正確性。
-
- 與管理階層討論並瞭解其對子公司相關重要事項之評估,以瞭解子公司之收入認列、 應收帳款減損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等相關估列之合理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太空梭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為 178,223 仟元,占資產總額之 10.92%。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之主要估計及判斷說明,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五;折舊相關會計政策 及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六(六)。因太空梭公司所處產業變更快速, 且整體經濟走向、市場競爭及技術發展均可能影響公司之未來營運,進而影響管理當局估 計及判斷該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未來所能產生之預期經濟效益及可回收金額,以評估其 是否有減損情事,因此將本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段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評估太空梭公司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
-
- 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現金產生單位資產減損評估表,評估其所使用之假設及敏感性, 包含現金產生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是否適當。
其他事項—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太空梭公司民國 104 年度間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暨附註六(五)所揭露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相關資訊,係依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評價及編製而得,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財務 報表。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間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為新台幣 53,476 仟元,占資產 總額之 2.91%;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 份額為新台幣 5,507 仟元,占綜合(損)益之(13.30%)。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太空梭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太空梭公司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太空梭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 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 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 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太空梭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太空梭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 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太空梭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太空梭公司中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對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 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 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太空梭公司民國 105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 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80)台財證(一)第 51636 號 (86)台財證(六)第 74537 號
林 淑 玲 會 計 師 陳 昭 里 會 計 師
$$
\begin{array}{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c
$$
| 三 | |
|---|---|
| 件 | |
| 附 | |
ϼޜఖଯၗૻמࣽިҽԖज़Ϧљ ߄ౢॄᡏၗঁ ҇୯216ԃϷ215ԃ23Д42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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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1 | ᔈԏී.ᜢ߯Γృᚐ | ѤǵϖǵϤ)Β*ǵΎ | 92-171 | 5/:8 | 246-711 | 8/48 | 3261 | ᔈб౻Ᏽ | 1/12 :2 |
764 | 1/15 | ||||
| 2311 | ځдᔈԏී | Ѥ | 3:-:27 | 2/94 | 5:-7:3 | 3/81 | 3281 | ᔈбී | 1/25 3-452 |
7-982 | 1/48 | ||||
| 2321 | ځдᔈԏී.ᜢ߯Γ | ѤǵΎ | 2:-692 | 2/31 | 9:-361 | 5/96 | 3291 | ᔈбී.ᜢ߯Γ | Ύ | 3/51 4:-255 |
94-122 | 5/62 | |||
| 241y | Ӹ | ѤǵϖǵϤ)Ο* | 28 | 46-773 | 2/:5 | 3311 | ځдᔈбී | 3/83 55-576 |
65-278 | 3/:5 | |||||
| 2587 | ځдߎᑼၗౢ.ࢬ | Ζ | 227-354 | 8/23 | 235-:79 | 7/8: | 3431 | ԃ܈ᔼຼයϣډයߏයॄ | Ϥ)Μ*ǵΖ | 2/44 32-861 |
3:-111 | 2/69 | |||
| 258: | дځ ౢ. ၗ ࢬд ځ |
22-631 | 1/82 | 23-124 | 1/76 | 34:: | дځ . ॄ ࢬд ځ |
Ύ | 1/34 4-944 |
2-217 | 1/17 | ||||
| 22yy | ࢬၗౢӝी | 448-981 | 31/81 | 673-922 | 41/6: | 32yy | ࢬॄӝी | 5:1-462 | 41/14 | 754-814 | 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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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34 | ࢬߚ ഢٮр୧ߎᑼၗౢ. |
ѤǵϖǵϤ)Ѥ* | :4-664 | 6/84 | 93-:11 | 5/62 | 3651 | ߏයॷී | 32-861 | 2/29 | |||||
| 2661 | ௦Ҕݤϐၗ | ѤǵϖǵϤ)ϖ* | 729-181 | 48/97 | 712-179 | 43/78 | 3681 | ࢬߚॄ ځд |
ѤǵϤ)ΜΒǵ Ϥ)ΒΜ |
1/66 9-967 |
35-8:4 | 2/46 | |||
| 2711 | όౢǵቷ܊Ϸഢ | ѤǵϤ)Ϥ*ǵΖ | 289-334 | 21/:3 | 292-193 | :/95 | 3711 | ࢬߚॄӝी | 1/66 9-967 |
57-654 | 3/64 | ||||
| 2871 | ၗ܄όౢృᚐ | ѤǵϖǵϤ)Ύ*ǵΖ | 4:2-571 | 34/:8 | 4:7-894 | 32/67 | 36yy | ||||||||
| 2951 | ܌ۯளิၗౢ ሀ |
ѤǵϖǵϤ)ΒΜ* | 24-466 | 1/93 | 26-358 | 1/94 | ॄᕴी | 5::-318 | 41/69 | 7:1-357 | 48/62 | ||||
| 2:11 | ࢬߚၗౢ ځд |
83 | 83 | 3yyy | |||||||||||
| 26yy | ࢬߚၗౢӝी | 2-3:5-844 | 8:/41 | 2-388-263 | 7:/52 | | |||||||||
| ިҁ | Ϥ)ΜΟ* | 2-4:2-284 | 96/32 !!! |
2-4:2-284 | 86/72 | ||||||||||
| 4211 | ၗҁϦᑈ | Ϥ)ΜѤ* | 1/42 !!!! 6-21: |
:-239 | 1/61 | ||||||||||
| 4311 | ࡑᔆံᖝཞ | Ϥ)Μϖ* | )452-153* | )31/9:* | )459-:1:* | )29/:7* | |||||||||
| 4411 | ځд | Ϥ)ΜϤ* | 5/8: !!!! 89-267 |
:9-436 | 6/45 | ||||||||||
| 4yyy 4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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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yyy | ၗౢᕴी | 2-743-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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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單位: 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代碼 | 項目 | 附註 | 金額 | Q' | 金額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四、七 | \$ 325, 614 |
100.00 | $\mathcal{S}$ | 728, 765 | 100.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三)、六(十八)、七 | (314, 616) | (96, 62) | (699, 955) | (96, 05)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0.998 | 3.38 | 28,810 | 3.95 | ||
| 5910 | 已(未)實現銷貨利益 | 1,367 | 0.42 | (1, 367) | (0.19)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12,365 | 3.80 | 27, 443 | 3.76 | ||
| 營業費用 | 六(十八)、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3, 809) | (1.17) | (11, 988) | (1, 64) | ||
| 6200 | 管理費用 | (49, 344) | (15.16) | (52, 195) | (7.17) | ||
| (824)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405) | (0.12) | (0.1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53, 558) | (16.45) | (65, 007) | (8.92) | ||
| 6900 | 營業利益(損失) | (41, 193) | (12.65) | (37, 564) | (5.16)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六(十七) | ||||||
| 7010 | 其他收入 | 2,761 | 0.85 | 3,683 | 0.5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531 | 0.16 | 10,596 | 1.45 | ||
| 7050 | 財務成本 | (8, 432) | (2.59) | (8, 988) | (1.23)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 六 $(\mathcal{I})$ | 57,039 | 17.52 | 7,815 | 1.07 | |
| 51,899 | 15.94 | 13.10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80 | |||||
| 7900 | 税前淨利(淨損) | 10,706 | 3.29 | (24, 458) | (3, 36)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 | (1, 513) | (0.47) | (169) | (0.02) | |
| 8200 | 本期淨利(淨損) | 9.193 | 2.82 | (24, 627) | (3.38)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四、六(十二) | (1, 326) | (0.41) | (1, 671) | (0.23)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36, 019) | (11.06) | (6, 279) | (0.86)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10,653 | 3.27 | (8, 723) | (1.20)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pi$ ( $=$ $+$ ) | 5, 197 | 1.60 | (115) | (0.0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21, 495) | (6, 60) | (16, 788) | (2, 30)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2, 302) | (3, 78) | (41, 415) | (5, 68) | ||
| 每股盈餘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 0.07 | (0.18) |
(請參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後附之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四份有限公司 412月31日 民國105年 太空梭高傳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其他權益項目 | ||||||||
|---|---|---|---|---|---|---|---|---|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待彌補虧損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换算之兄换差額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現(損)益 |
權益總額 | |||
| 民國104年1月1日餘額 | $\sqrt[3]{}$ 1, 391, 173 | l⊶ | 9,128 | (322, 611) | 31,769 | 81,673 | 1,191,132 | |
| 民國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後淨損 | (24, 627) | Ī | Ï | (24, 627) | ||||
| 民國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綜合損益 | (1, 671) | (6, 394) | (8, 723) | (16, 788) | ||||
| 民國104年12月31日餘額 | 1,391,173 | 9,128 | (348, 909) | 25,375 | 72,950 | , 149, 717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4, 019) | I | (4, 019) | |||||
| 民國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後淨利 | ľ | 9,193 | Ī | Ï | 9,193 | |||
| 民國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綜合損益 | Ī | (1, 326) | (30, 822) | 10,653 | (21, 495) | |||
| 民國105年12月31日餘額 | 1, 391, 173 | $\leftrightarrow$ | 5,109 | (341, 042) | (5, 447) | 83,603 | .133,396 |




董事長:
附件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名稱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損) | \$ | 10,706 | \$ | (24, 458)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8,997 | 9, 125 | ||
| 攤銷費用 | 160 | |||
|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 (1, 479) | (4, 627) | ||
| 利息費用 | 8,432 | 8,988 | ||
| 利息收入 | (2, 761) | (3, 323)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75) | 71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利益之份額 | (57, 039) | (7, 815) | ||
| (已)未實現銷貨利益 | (1, 367) | 1,367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 692 | (272) | ||
| 應收帳款 | 70, 494 | (38, 819) | ||
| 其他應收款 | 3,334 | (48, 924) | ||
| 存貨 | 35, 645 | (35, 373) | ||
| 其他流動資產 | 492 | (448) | ||
| 應付票據 | (562) | (2, 751) | ||
| 應付帳款 | (48, 397) | 36, 361 | ||
| 其他應付款 | (1, 874) | 43, 931 | ||
| 其他流動負債 | 2,726 | (724)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 27, 964 | (67, 531) | ||
| 利息收入收現數 | 3, 163 | 3, 712 | ||
| 利息支出付現數 | (8, 497) | (8, 827) | ||
| 支付所得税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22,630 | (72, 646)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16,040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69,669 | (1, 331)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815)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8,725 | 4,537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706 | |||
| 其他應付款減少 | (7, 763)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85, 856 | 3,91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减少) | 9,853 | (11, 379)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 (99, 946) | 99, 946 | ||
| 長期借款減少 | (29,000) | (39, 500)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10, 319) | 304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29, 412) | 49, 371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20, 926) | (19, 363)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9, 240 | 78,603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38, 314 | $\sqrt[6]{3}$ | 59, 240 |
(請參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保 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5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 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5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收入主要為各種銅材二次加工製造及電線電纜及其相關產品 之製造及買賣業務,與收入認列相關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十三。由於收入 認列為報告使用者關切之事項,因此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段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瞭解並測試收入認列之主要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及執行有效性。
-
- 針對前十大銷售客戶之收入進行分析,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
-
- 檢視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客戶之交貨條件,並測試年度結束日前後一段時間之銷 售樣本,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允當性。
應收款項之減損
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應收款項分散於各客戶,備抵呆帳係依照信用風險及客戶目 前財務狀況進行分析,以估計無法回收之金額。應收帳款之主要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之 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應收款項相關會計政策及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 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六(二)。由於應收帳款之減損評估涉及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且期末餘 額佔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合併總資產達 33.20%,因此將本年度應收款項之減損列為關 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段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瞭解並評估應收款項減損會計政策及合理性。
-
- 取得管理階層對主要銷售對象及不同銷售群組自行評估之應收帳款減損計算表,並測 試應收款項餘額之帳齡,以驗證管理階層評估減損金額之正確性。
-
- 調查管理階層及覆核客戶歷史付款狀況以分析備抵呆帳,評估可回收比率之合理性, 並參考當年度收款狀態及其他可得客戶資訊,以驗證個別重大逾期應收款項提列減損 比率之足夠性。
-
- 評估重大已逾期應收款項之期後回收情形,以考量是否額外增提備抵呆帳。
-
- 執行回溯性覆核,參考過去實際發生之減損金額,就歷史估計之正確性進行比較分 析。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為 320,213 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 之 14.4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主要估計及判斷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折 舊相關會計政策及攸關揭露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六(七)。因太空梭公司及 其子公司所處產業變更快速,且整體經濟走向、市場競爭及技術發展均可能影響公司之未 來營運,進而影響管理當局估計及判斷該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未來所能產生之預期經濟 效益及可回收金額,以評估其是否有減損情事,因此將本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段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評估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
-
- 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現金產生單位資產減損評估表,評估其所使用之假設及敏感性, 包含現金產生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是否適當。
其他事項—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4 年度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暨附註六(六)所揭露採用權益 法之投資相關資訊,係依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評價及編製而得,本會計師並未查核 該財務報表。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為新台幣 53,476 仟元,占資 產總額之 2.41%;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 額為新台幣 5,507 仟元,占綜合(損)益之(13.30%)。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制民國 105 及 104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太空梭 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 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太空梭 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 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 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 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 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 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太空梭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5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 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 淑 玲 會 計 師 陳 昭 里 會 計 師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80)台財證(一)第 51636 號 (86)台財證(六)第 74537 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 四 |
|---|
| 件 |
|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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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1 | ځдᔈԏී.ᜢ߯Γ | ѤǵΎ | 681 | 1/14 | 3291 | ᔈбී.ᜢ߯Γ | Ύ | 3-715 | 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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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7 | ځдߎᑼၗౢ.ࢬ | Ζ | 232-514 | 6/58 | 244-296 | 7/11 | 3331 | ځдᔈбී.ᜢ߯Γ | Ύ | 6-1:: | 1/34 | ||||
| 258: | ځдࢬၗౢ.ځд | 48-924 | 2/81 | 49-145 | 2/82 | 3431 | ԃ܈ᔼຼයϣډයߏයॄ | Ϥ)ΜΟ*ǵΖ | 32-861 | 1/:9 | 3:-111 | 2/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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ѤǵϖǵϤ)ΒΜΒ* | 24-466 | 1/71 | 26-358 | 1/7: | 4221 | ද೯ިިҁ | Ϥ)Μϖ* | 2-4:2-284 | 73/79 | 2-4:2-284 | 73/77 | ||
| 2:11 | ࢬߚၗౢ ځд |
ΐ)Β* | 26-436 | 1/7: | 22-959 | 1/64 | 4311 | ၗҁϦᑈ | Ϥ)ΜϤ* | 6-21: | 1/34 | :-239 | 1/52 | ||
| 26yy | ࢬߚၗౢӝी | 995-24: | 4:/95 | 981-334 | 4:/31 | 4461 | ࡑᔆံᖝཞ | Ϥ)ΜΎ* | )452-153* | )26/48* | )459-:1:* | )26/83* | |||
| 4511 | ځд | Ϥ)ΜΖ* | 89-267 | 4/63 | :9-436 | 5/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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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 | %!!!!! | 3-331-296 | 211/11 | ॄϷᕴी | 3-32:-5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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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代碼 | 項目 | 附註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四、十 | $\mathbb{R}$ | 2, 314, 656 | 100.00 | \$ | 2, 440, 545 | 100.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三)、六(二十)、七 | (2, 084, 617) | (90, 06) | (2, 237, 139) | (91, 67)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230,039 | 9.94 | 203, 406 | 8.33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40, 394) | (1, 75) | (60, 898) | (2.50)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14, 083) | (4.92) | (139, 403) | (5, 70)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0, 359) | (0.45) | (19, 675) | (0, 8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64, 836) | (7.12) | (219, 976) | (9.01) | |||
| 6900 | 營業利益(損失) | 65.203 | 2.82 | (16, 570) | (0.68)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六(十九) | |||||||
| 7010 | 其他收入 | 3,249 | 0.14 | 4,592 | 0.19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捐失 | $\pm$ | (32, 979) | (1, 42) | 5,659 | 0.23 | ||
| 7050 | 財務成本 | (17, 538) | (0.77) | (17, 941) | (0.74)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 損益之份額 |
四、六(六) | 375 | 0.02 | 5,507 | 0.23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46, 893) | (2.03) | (2, 183) | (0.09) | |||
| 7900 | 税前淨利(淨損) | 18,310 | 0.79 | (18, 753) | (0.77)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四、六(二十二) | (9, 117) | (0.39) | (5, 874) | (0.24) | ||
| 8200 | 本期淨利(淨損) | 9,193 | 0.40 | (24, 627) | (1, 01) | |||
| 其他綜合損益 | 六(十八)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書之再衡量數 | (1, 326) | (0, 06) | (1, 671) | (0.07)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捐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36, 019) | (1.55) | (6, 279) | (0.26)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10.653 | 0.46 | (8, 723) | (0.36)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四、六(二十二) | 5,197 | 0.22 | (115) | |||
| 8300 | 其他綜合捐益(淨額) | (21, 495) | (0.93) | (16, 788) | (0.69)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2, 302) | (0.53) | $\Re$ | (41, 415) | (1, 70) | ||
| 8600 | 淨利(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9,193 | 0.40 | (24, 627) | (1.01) | |||
| 8700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12, 302) | $(0.53)$ \$ | (41, 415) | (1.70) | |||
| 每股盈餘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 $\pi$ ( $=$ $+$ $\equiv$ ) | $\mathcal{S}$ | 0.07 | $\frac{8}{2}$ | (0.18) |
(請參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後附之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經理人:

| Ū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其他權益項目 | ||||||||||||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待彌補虧損 | 换算之兄换差額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現(損)益 |
權益總額 | ||||||
| 民國104年1月1日餘額 | 1,391,173 | 9,128 | ÷, | (322, 611) | 31,769 | S | 81,673 | 1, 191, 132 | ||||
| 民國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後淨損 | (24, 627) | I | (24, 627) | |||||||||
| 民國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綜合損益 | I | $\overline{1}$ | (1, 671) | (6, 394) | (8, 723) | (16, 788) | ||||||
| 民國104年12月31日餘額 | 1,391,173 | 9,128 | (348, 909) | 25,375 | 72,950 | 1,149,717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I | (4, 019) | Ï | Ï | I | (4, 019) | ||||||
| 民國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後淨利 | Ï | 9,193 | Ï | I | 9,193 | |||||||
| 民國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綜合損益 | I | $\begin{array}{c} \end{array}$ | (1, 326) | (30, 822) | 10,653 | (21, 495) | ||||||
| 民國105年12月31日餘額 | 1,391,173 | ↔ | 5,109 | ↔ | (341, 042) | ↔ | (5, 447) | 83,603 | ↔ | 1,133,396 | ||
(請參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後附之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計主管: 50円
限公司及子公司
太空梭高傳真
$127317$
民國1054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名稱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損) | \$ 18, 310 |
\$ (18, 753)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27, 282 | 35, 493 |
| 攤銷費用 | 111 | 270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負債之淨利益 | (2, 566) | (11, 462) |
|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 (246) | (13, 295)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375) | (5, 507)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損失 | 1,043 | |
| 虧損性合約(回升利益)提列損失 | (2, 169) | 2.185 |
| 利息收入 | (3, 249) | (4, 232) |
| 利息費用 | 17,538 | 17, 941 |
| 處分子公司利益 | $\overline{a}$ | (6, 284)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48) | (1, 687)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2,34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 692 | 299 |
|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
(177, 777) | 89,661 |
| 67,898 | 55, 103 | |
| 其他應收款 存貨 |
423 44, 017 |
(43, 621) (89, 968) |
| 其他流動資產 | 222 | 12,074 |
| 應付票據 | (562) | (2, 751) |
| 應付帳款 | 51,703 | (148, 552)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2, 604) | 53, 930 |
| 其他應付款 | 24,667 | 51, 367 |
| 其他流動負債 | 7,375 | (6, 711)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 74,025 | (34, 500) |
| 利息收入收現數 | 3, 293 | 4,527 |
| 利息支出付現數 | (16, 757) | (17, 844) |
| 所得税支付數 | (10, 771) | (10, 305)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49,790 | (58, 122)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16,040 | 32,705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570 | 8,067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11,782 | 8,715 10,416 |
| 處分子公司價款淨額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2, 131) | (9, 524)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828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490 | 540 |
| 其他應付款減少 | (7, 763)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21, 012) | 52, 747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 97, 154 | (25, 482)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 (99, 946) | 99, 946 |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 | (5,099) | (1, 480) |
| 長期借款減少 | (29, 000) | (39, 500) |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14, 118) | 495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51, 009) | 33, 979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28, 755) | (6, 429)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50, 986) | 22, 175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78, 410 | 256, 235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227, 424 |
\$ 278, 410 |
(請參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後附之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附件五

單位:新台幣元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341,041,498) |
|---|---|
| 當年度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 (\$1,325,814)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9,192,919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348,908,603) |

附件六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九條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定: |
第九條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定: |
依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修 正 |
||
| 第十一條 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 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
第十一條 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 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
依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修 正 |
||
|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依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修 正 |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 ||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 ||
|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 依 主 管 機 |
|
|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 關 法 |
|
| 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 | 會討論通過。 | 令 修 |
|
|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 正 | ||
| 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 |||
|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 |||
| 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 | |||
| 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第三章 資訊公開 | 第三章 資訊公開 | ||
|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 ||
|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 |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 | ||
| 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依 主 管 機 |
|
|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 關 法 |
|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令 修 |
|
|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 正 | |
|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 ||
|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 ||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金,不在此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 讓。 | 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 ||
|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 ||
| 上限金額。 | 上限金額。 | ||
|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 ||
| 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
|---|---|
|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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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 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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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幣五億元以上。 (一)買賣公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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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 |
|
|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依 |
主 |
| 臺幣十億元以上。 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 管 |
機 |
| 關 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令 |
法 修 |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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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 |
|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
|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 |
|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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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 |
|
|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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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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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 |
|
|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 億元以上。 |
|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 |
|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 | |
|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 |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 |
| 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 | |
| 此限: | |
| (一)買賣公債。 | |
|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劵 | |
| 交易所或證劵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 |
| 證劵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 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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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金融債劵,或證劵商因承銷業務 |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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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劵商 | 依 | 主 | ||
|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劵櫃檯買賣中 | 管 關 |
機 法 |
||
| 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劵。 | 令 | 修 | ||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劵、 | 正 | |||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劵投資信託事業發 | ||||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 |||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
|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 |||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 之金額。 | |||
| 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
|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 | 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 |||
| 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 |||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 | |||
|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 | 資訊申報網站。 | |||
| 資訊申報網站。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 |||
|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 |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 | ||||
| 公告申報 |
附錄一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1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 2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3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 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第 4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 5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6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 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 7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代理之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 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 8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 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 9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 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 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 10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 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 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 11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 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出席股 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 12 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 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 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 13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 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 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 14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15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 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 16 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 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 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 17 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 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 18 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 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 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 19 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 20 條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
附錄二
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ACES SHUTTLE HI-TECH CO.,LTD.﹞。
-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 、CC01050 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 三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四 、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 五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六 、CB01020 事務機器製造業
- 七 、CA01130 銅材二次加工業
- 八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 九 、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 十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 十一、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十二、F213010 電器零售業
- 十三、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 十四、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 十五、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十六、F401030 製造輸出業
- 十七、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十八、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十九、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為業務需要,轉投資其他事業,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 四十之限制,有關轉投資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辦理。
-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新竹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 公司。
第四條:(刪除)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拾貳億元,分為肆億貳千萬股,每股新台幣壹 拾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公司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本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 10,000,000 股為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份。如擬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依法令相關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發行之。 本公司買回庫藏股,得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惟須 依相關法令及股東會同意行之。
- 第六條:本公司股務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辦理。
-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 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 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並 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前項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九條之一: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出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之會議依本公司議事規則辦理。
-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 代理人出席。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埸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連選得連任。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公司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立獨立董事 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選任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 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出席代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 之規定。
- 第十三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 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
二、年度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之審議。
-
三、重要合約及各種章程辦法之核可。
- 四、分支機構、製造廠之設置及裁撤的決定。
- 五、本公司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分之核可。
- 六、本公司經理級(以經濟部之登記為主)以上之受雇人員之任免。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股東會授權之事項。
- 第十五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一人代 理出席。
-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六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 準支給之。
- 第十七條:監察人除依法執行監察任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十八條: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於其任期內,得授權董事會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內購買責任險。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九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各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 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 第二十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 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 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
- 1.員工酬勞百分之五(含)至十(含)
- 2.董監酬勞百分之五(含)以下。
-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應先送薪酬委員會審議後,交由董事會決 議。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將考量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及 獲利狀況調整發放,以求公司永續、穩健之經營發展,盈餘之分配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如以股票股利分派,則比例應不高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生效, 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十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七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00 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 0 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 0 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錄三
董事、監察人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明細表
- (一)表列本公司 106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06.04.28)股東名簿記載之全體董事及監 察人持有股數(如附表)。
- (二)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 139,117,271 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 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成數為百分之七點五;但 最低不得少於 10,433,795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股成數為百分之Ο.七五;但最 低不得少於 1,043,379 股。
| 董事、監察人個別持股暨合計持股明細表 | |||||
|---|---|---|---|---|---|
| 職 稱 | 姓 名 | 停止過戶日(106.04.28) 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持 股 比 率 |
備 註 | |
| 董事長 | 王玄輝 | 11,579,000 | 8.32% | ||
| 董 事 | 王坤鈿 | 31,613,685 | 22.72% | ||
| 董 事 | 駱秋香 | 11,100,801 | 7.98% | ||
| 董 事 | 邱秋林 | 1,145,196 | 0.82% | ||
| 董 事 | 陳文漳 | 1,244,969 | 0.89% | ||
| 董 事 | 王清忠 | 2,332,003 | 1.68% | ||
| 董 事 | 王淑敏 | 10,000 | 0.01% | ||
| 小計 | 董事七席 | 59,025,654 | 42.42% | 已達法定成數 | |
| 監察人 | 陳健基 | 1,247,496 | 0.90% | ||
| 監察人 | 李東興 | 31,651 | 0.02% | ||
| 小計 | 監察人二席 | 1,279,147 | 0.92% | 已達法定成數 | |
| 合計 | 全體董監事 | 60,304,801 | 4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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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不適用。
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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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 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 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 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 第三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 一、誠信踏實。
- 二、公正判斷。
- 三、專業知識。
- 四、豐富之經驗。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 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 第四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
-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並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選舉人之記 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股東戶號或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或當選之董事、 監察人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 數之被選舉人遞充。
- 第七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份之監票員及計票員各若干名,執行各項有 關職務。投票箱應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八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 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 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九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1、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舉票者。
- 2、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3、字跡模糊無法辦認或經塗改者。
- 4、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 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不符者。
- 5、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 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6、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 別者。
- 第十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一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寄發當選通知書。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十三條 第一次修正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次修正民國一 0 五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