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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ER MICROELECTRONICS(GUANGZHOU)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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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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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 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的,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 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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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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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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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 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 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 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 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 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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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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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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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 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 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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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 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 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 票复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 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未 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披露业绩 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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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6.2.4 条规定的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 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 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 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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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去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八 条,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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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 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 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 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 项。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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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可以 免于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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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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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行业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 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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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 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 (七)上交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 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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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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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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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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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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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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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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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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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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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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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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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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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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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交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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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1.4 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 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 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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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三)本制度第七十条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内容;
-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 进展。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十四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 2 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 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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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规定计算)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 措施。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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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的规定或上 交所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 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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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 终签发。
第八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或出现、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所应报 告的重大信息范围参照适用本制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一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 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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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对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 行为。
董事会秘书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 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书,并将部门负责人 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申请书、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五)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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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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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该事件 发生当日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控制权变动;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五)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
-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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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九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 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 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 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 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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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一百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 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股票上市 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股票上市相关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 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 上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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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 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 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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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 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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